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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乐(化名)和初一女生通过网上聊天认识,进一步发展到在现实中见面的程度,并在明知对方不满14周岁的情况下,依然与其发生性关系,结果触犯刑律。11月25日,由高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刘乐涉嫌强奸案,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刘乐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 2013年5月份,刘乐通过网上聊天,和初一女生高某认识,并很快相约见面。此后,两人关系迅速升温,成为网上、现实联系都很频繁的“恋人”。2013年8月的一天,刘乐将高某约到某网吧包间内,与其发生两性关系。因为此前高某已告知刘乐其年龄、生日、属相,刘乐明知高某并未满14周岁而与之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保定市高阳县人民检察院 侯智勇 蔡立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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