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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服土地补偿,我还能维权吗?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读者韩明亮问:
    2004年,村委会出卖土地,将我的第二轮承包地卖掉,所得土地补偿费全村人均分配。今年,我村又卖土地,听村干部说土地补偿费归承包地户。
    这样公平吗?合法吗?如果不公平,不合法,我还能维权吗?
    河北三言律师事务所杨永建律师答:
    你来信所说的出卖土地,不知道是否是土地征收。如果2004年的“卖地”是经省政府或国务院批准的土地征收,那就不是村委会卖地了,因为土地征收的主体为市、县人民政府。
    对于征地的补偿费用如何分配的问题,在2004年,依据的是《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即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安置补助费归被征土地的农户所有或者由村集体等单位对农户进行安置,安置补助费归村集体或者安置单位,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2007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物权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2008年12月3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实行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2008〕132号)中规定:“土地补偿费20%归集体经济组织,80%归被征地的土地使用权人或者按照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土地的农户。”此处的土地补偿费,指的是原来所说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综合。
    通过以上的分析可知,如果2004年系国家合法征地,补偿费的大部分是归村集体所有的,但如果全部归村集体所有,村集体应该通过补地等方式来安置被征地的农户。从2009年1月1日起,由于补偿费用大部分归承包户,就不需要村集体来进行安置了。
我们以上讲的均系按合法征地的前提来解释的。
    如果2004年的占地不是合法的土地征收,而是非法买卖土地,那就是对承包土地农户的侵权,这种侵权一开始就是非法和无效的。现在维权完全可以。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读者韩明亮问:
我们以上讲的均系按合法征地的前提来解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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