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菲特1957-1968年与合伙人的利润分配模式20181205
(2018-12-05 14:47:06)巴菲特1957-1968年与合伙人的利润分配模式20181205
1962年1月24日,巴菲特在致合伙人信中,披露了较为详细的合伙公司条款,重要的条款包括:
利润分成方案 |
固定收益 |
普通合伙人超额分成 |
有限合伙人分成 |
1 |
6% |
1/3 |
2/3 |
2 |
4% |
1/4 |
3/4 |
3 |
无 |
1/6 |
5/6 |
如果实现利润,与前两个分成方案相比,从新分成方案中,有限合伙人显然可以分得更多利润。第三个分成方案,对有限合伙人来说,收益率在18%以下,新方案更合适;若收益率高于18%,现有协议更合适。80%的合伙人资产选择了前两个方案。我希望如果我们的年度收益率高于18%,目前选择第三个方案的合伙人不要觉得因为新协议而吃亏了;
(2)如果发生亏损,不会将我作为普通合伙人先前分得的利润追回,但需要用将来的超额利润弥补。我妻子和我是合并后合伙账户中投资最多的,大概占合伙人总资产的六分之一,所以如果亏损,我们会比其他家族合伙人亏得更多。我会在合伙人协议中增加一个条款,禁止我或我的家人购买任何有价证券。换言之,我自己所有的有价证券投资都放在了新的合伙人账户里,如果收益率超过6%,我可以获得分成,但我肯定是和大家共进退。
(3)以年初市值计算资金,按照每年6%的利率每月提供利息。不愿提取资金的合伙人目前可以选择将其自动记为预先存入资金,获得6%的利息,在年末将其用于购买合伙基金份额。很多合伙人希望定期提现,但有的合伙人想把所有收益都用于再投资,这是账户整合过程中的一大难题,现在就解决了。
(4)新合伙人的最低投资金额是25,000美元,现存合伙人不受限制。按照我们的经营方式,合伙人可以在年末追加或提取任意额度的资金(100美元的整数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