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投资意向书(Term Sheet)的法律效力
(2018-02-05 07:2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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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投资意向书预约合同本约合同 |
正式风险投资协议签署之前,创业者和投资人一般会签署一份意向书性质的法律文件(Term Sheet),就是风险投资意向书(下称“该意向书”)。
该意向书属于预约合同性质,所谓预约合同是指为在将来签署合同之目的而签署的合同。如若将要签署的本约合同复杂重大或周期较长,一般就会在本约合同签署之前以意向书方式签署预约合同。
该意向书一般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风险投资协议要包含的主要条款,比如:公司估值及投资数额、优先清算、领售、董事席位、否决、回购等等,二是签署风险投资协议的程序性条款,比如锁定期限、保密、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等。
预约合同属于无名合同,合同法没有明确预约合同的性质及处置方式,同时,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虽然合同没有签署或尚未签署,一方履行主要义务而另一方接受的,合同成立。因而意向书合同效力的认定问题也存在着不确定的因素,一般法院会根据条款完备程度、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否实际履行、是否需要审批等因素来加以判断。因而,一般说来,在意向书中需要明确相应条款的效力,比如:本约合同条款在其签署之前不具约束效力,其效力在于将要签署的协议之对应条款应与此相同。若是因为一方反悔而导致本约合同未能签署,则该方应承担意向书项下之违约责任。而锁定期、保密、违约责任以及本约合同签署需履行的程序或先决条件等条款则自该意向书签署之日便具有约束效力。同时,还应该注意实际行为,不要使得无意签署的合同因实际履行与接受而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