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10大权力
(2014-03-14 21:4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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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C对违反联邦证券法律的行为所进行的调查通常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非正式调查,是指SEC的官员根据从各个方面获得的情况,对被申诉的不当行为进行非正式的询问。
第二阶段是正式调查。在正式调查之前,SEC官员应向SEC提交一份申请,说明确有可能发生过违反证券法律的事实。SEC签发的调查令授权调查人员调取证据,要求证人发誓作证,并由法院的书记员对证词进行证实。在调查过程中,证人和被调查人员有权要求律师陪同。如果被调查者无视该调查,或者证人拒绝回答询问,也不会受到惩罚。SEC可以向法院申请,通过有关程序强迫证人提供证据,除非SEC的申请被认为不是出于善意,或者这种强迫行为构成对法院程序的滥用,否则,法院通常会支持SEC的要求。
在调查结束后,应就是否存在违法行为以及谁是违反人作出决断。被调查人员会得到调查人员上报给SEC的汇报意见。这样有机会在惩罚措施正式上报之前对调查结果提起异议。
SEC的调查会产生两种结果,一是由SEC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二是建议司法部提起刑事诉讼,追究违法人员的刑事责任。
二、签发禁令与采取附带补救措施权
对于各类经过注册的人员的违纪行为,为了防止其进一步的违法,SEC更多地采取签发禁令的方式,而不是通过行政程序。根据证券法律的规定,当SEC发现某些人正在从事或将要从事某类行为,该行为已构成或可能构成违法行为或活动时,它有权签发临时性或永久性禁令。SEC通过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形式申请禁令的实行。而且,在SEC提起民事诉讼时,如果构成犯罪,司法部可以同时在联邦法院进行刑事诉讼。
禁令主要有禁止被告对具体的重大事实作虚假陈述,或对类似的意图和目的作虚假陈述;禁止违反登记制度或招股说明书规定的人进行要约销售或者销售证券。SEC签发的禁令被某些法院描述为"轻微的防范措施",因此,SEC和法院发展了许多新的纠正措施,主要包括:
(1)任命公司财产管理人。如果公司因为违法行为使公司处于某种不佳状态,那么该任命会成为保护投资人权益的必要步骤;
(2)没收被告的非法所得,并偿还给受欺诈者;
(3)任命"特别顾问",此项任命必须经过SEC批准。"特别顾问"负责对公司过去的管理和文件中的错误进行调查,并且不仅要向公司董事会汇报,而且要向SEC进行汇报;
(4)选举或任命一名或多名"独立董事"进入董事会;
(5)禁止索取代理方式控制选举;
(6)禁止某些公众控股公司的董事或公司官员继续任职。这些补救措施的运用取决于被告公司是否接受禁令,以及与SEC达成什么样的协议,以免被提起诉讼。如果禁令不被遵守,当事人会被处以藐视法庭罪。
三、民事罚款权
1984年,美国国会授权给SEC在处理内部人员非法交易案时,可以对有关的内部人员处以3倍非法收益的民事罚款。此外,美国证券法第20节(d)以及美国证券交易法第21节(d)(3)项授权SEC向法院申请命令对违反美国证券法或美国证券交易法规定的人进行罚款,或由SEC直接签发停止违法行为令。
四、决定和命令
美国证券交易法第15节(c)款(4)项授权SEC,当它发现某人"没有遵守"第12、13、14或15(d)款的"核心内容"时,经过通知和听证以后,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发布其决定和命令。第15节(c)款(4)项的适用对象不仅包括那些不守法的人,还包括那些明知或应知其行为或隐瞒会促成违法行为的人。所以第12、13、14以及15(d)款都与登记制度有关,第12节规定发行人如果要在交易所上市其证券时,应向SEC上报登记说明;第13节规定适用于第12节的发行人应当定期向SEC报告有关内情况;第13节和14节对报告公司的股份兼并,以及索取投票代理进行了规定;第15节(d)要求那些即使未在交易所上市股票的发行人也应向SEC定期汇报;第15节(c)款(4)项的规定既适用于违法者,也适用造成违法原因的人。因此,不仅发行人,包括其官员、董事、雇员以及其他任何有责任或有可能阻止违法的人都有可能承担责任;第15节(c)款(4)项并没有限定SEC可以签发什么样的命令。
五、停止违法行为令
除了向法院申请办法禁令外,SEC还可以经常采用另一种行政性措施,即根据美国证券交易法第21C节授权签发停止违法行为令,它适用于违反美国证券交易法和证券法的任何条款的当事人。由于签发停止违法行为令是SEC的行政性行为,因此,SEC的作用类似于法院。SEC根据授权,可以及时对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与法院禁令不同,签发停止违法行为令无须考察违法者将来是否再发生违法。SEC在签发停止违法行为令的同时也可以对当事人进行罚款。
如果被告拒绝执行SEC的停止违法行为令,SEC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对该停止令的每一个单独的违反都将构成一个新的犯罪,除非是对同一个停止令的连续违抗,否则,每违抗停止令一天,就会被视为一个新的犯罪"。
六、禁止加入公司令
根据美国证券法第20节(e)款以及证券交易法第21节(d)款(2)项,当某人违反了证券法第17节(a)(1)项或证券交易法第10节(b)款时,而且该违法者又被法院认为是"非常不适合担任的管理人员或者董事",那么法院有权禁止或暂时停止他作为管理人员或董事的工作。签发禁止加入公司令并不妨碍联邦法院对违法者处以其他形式的补救措施。
《索克斯法》授予SEC的权力中也包括可以签发禁止加入公司令。
七、对经纪人或交易商、投资公司或投资顾问的行政权
SEC在履行其监督管理职责时,有权对违法的经纪人或证券交易商、全国性的证券交易所、投资公司或投资顾问举行听证。这是一种违纪处分。根据证券交易法第6节,SEC有责任对全国性的证券交易所进行监督,即可以暂停或撤销某一证券交易所;根据交易法第15节,SEC有权将某一经纪人或交易商逐出某一全国性证券交易所;交易法第15节A授权SEC监督注册的证券协会和其他经纪人和交易商的登记,SEC有权暂停或撤销某一协会的登记,以及暂停或取消协会会员的资格;根据交易法第15节A的规定,SEC有权暂停或取消经纪人或交易商的登记,有权禁止某人加入经纪人公司、交易商事务所、注册的证券协会或投资顾问公司,有权禁止某人在投资公司中开展各项业务和履行各种职能。最高法院的判决认为,各法院在审查SEC的处罚时,如果发现有充分且无可争议的证据支持SEC的决定,那么就应该维持SEC的决定。
八、谴责权
《索克斯法》第602节(即《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4节)规定SEC的谴责权。在存在特定事项,并经SEC的调查确认以及给予当事人听证机会后,SEC可以谴责当事人,并根据情况暂时或永久停止当事人执行同SEC有关的业务资格。
九、制定规则权
各种证券法律都授权SEC可以制定有关的规则。涉及的范围包括企业的经营形式到交易活动方式以及各种表格、申请、报告的具体填写内容。大体上,可以分为三类:(1)大量具有立法性质的具体操作规则;(2)一些有关如何填写表格,如何准备和上报说明、报告以及履行有关程序的实施规则;(3)还有一些是用语解释和定义"财务、技术和交易用语"的。
十、接受注册和行政诉讼权
SEC接受的注册主要有:证券、证券发行人、经纪人和交易商、证券交易所、证券协会等。
行政诉讼由SEC组织、开展,并由其行政法官主持。被告有权当着SEC面进行口头辩论,如果不服,有权向联邦法院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