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超无罪//《泉城晨话》//第255期
(2024-04-20 07:1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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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超无罪//《泉城晨话》//第255期
杨延斌
因为事件发生在济南,我必定关注。以下是冯站长之家4月16日《今日聚焦》专栏的话题:《大学生见义勇为、正当防卫、反被刑拘?!》。我首先向《今日聚焦》作者丰詹表示敬意。这个专栏的文章,篇篇正能量,句句是真言,已经成为我的精神早餐。还有个喜欢丰詹文章的理由:我的《泉城晨话》写作风格,疑似和《今日聚焦》的写作风格有些契合。《今日聚焦》的作者关注社会热点,且观点鲜明,我的《泉城晨话》关注的是社会民生,也是直来直去。
读罢丰詹文章,才知道3月31日,在济南高新区发生了一个社会治安案件:当晚8点左右,济南电子机械工程学校一个叫小超的学生,因为反击掐他脖子的醉汉,反被警方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刑事拘留。一看标题,“见义勇为”“正当防卫”“反被刑拘”,这些醒目字眼儿赫然眼前,是非曲直清清楚楚,明明白白,一个具有见义勇为正当防卫情节的学生,咋会被刑拘呢?我和丰詹的感想一样,所以作者在标题用了“?!”,这一个问号、一个惊叹号并用,表明了丰詹对此事件的不可思议,我也百思不得其解。
如果文中叙述的事件大体准确的话,我就更看不懂啦!尤其这事是社会口碑极佳的济南公安所为,作为济南市民一分子,我更是感觉遗憾!
我简单叙述一下事件的来龙去脉。因为在拜读《大学生见义勇为、正当防卫、反被刑拘?!》之前,并没听说此事,所以只能以丰詹的文章为依据。
那天晚8点前后,济南电子机械工程学校一名女生,在拿外卖过程中,遭遇校外三名醉汉挑衅(注意,是三名男子共同挑衅一个女学生,这不就是流氓行为嘛)。一个叫小超的男学生和另两个同学看不过去,上前劝阻,结果在校园栅栏处和三名醉汉发生口角。
三名男子非但不罢手,反而强行闯进校园,其中一个男子还恶意掐住小超脖子,结果被小超一记重拳打倒在地,那男子在倒地过程中,头部撞到地下。之后那个男子在医院做了开颅手术。这叫不叫人在做天在看?小超的防卫有何不妥或者过当呢?
如果事情的经过就是这么简单的话,孰是孰非何其明了!我以为小超不但没有“涉嫌故意伤害罪”的情节,他的见义勇为行为,还应该得到学校甚至社会相关机构的褒扬奖励。
丰詹文中还说:“当晚,警方赶到现场进行处置,双方签署谅解书。”“次日,小超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
“双方签署谅解书”?“谅解”的是什么呢?是小超谅解三名男子对女学生的挑衅吗?还是谅解强闯校园的男子掐住小超的脖子?总不是被小超一记重拳打倒在地的滋事者和另两个男子,“谅解”了小超一记拳击吧?
再看整个事件,是三个男子挑衅女学生在先,小超和另两位同学上前阻止三男子挑衅在后;是三男子非但不罢手作恶、反而强闯校园、其中一个还恶意掐住了小超的脖子在先,小超挥起一拳把掐他脖子的男子打倒在地在后,如果这样的正当防卫能“涉嫌故意伤害罪”的话,那什么样的防卫才是正当呢?
我认为小超是被“涉嫌故意伤害罪”了!小超在整个事件中,首先是见义勇为,而后是面对不法侵害者奋起反击,他是在维护社会秩序和人间正义,非但没资格“涉嫌故意伤害罪”,还是在以实际行动,给这个社会添加正能量,助推人间正义。尤其是学生见义勇为,正当防卫,更彰显出健全法制社会的的希望。
我为小超遭遇的不公喊冤叫屈。我认为小超同学的一拳反击,打得好。小超是好样的。我为他的正义之举竖起大拇哥!
如果这个事件的处理结果不被反转,就相当于对人间正义的打击,也是对正方防卫的误导,更是对广大民众的伤害。
我查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相关条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它权利免遭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它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而小超和另两名同学路见不平,仗义制止三个醉汉对女生的不法挑衅,属于见义勇为无可争议吧?而正是三名学生的见义勇为行为,制止了三个醉汉对那个女学生不法挑衅,才引起三醉汉强行闯进校园,迁怒于三个学生。
小超因为被那个男子掐住了脖子,才被迫采取正当反击,正适用于“……绑架以及其它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小超被卡住了脖子,正属于被“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他愤怒之下的一记重拳,把不法侵害人打翻在地,也适用于“……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至于说小超“涉嫌故意伤害罪”,更是本末倒置,无稽之谈!
2024年4月18日于三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