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缴资本制度下的公司债务承担
(2014-08-26 12:1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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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册资本实缴认缴有限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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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缴资本制度下的公司债务承担
据央视报道,新公司法实施以来公司注册数量出现了井喷式的增长。最主要的原因是一般公司实缴资本按期缴足制度的废除。
在认缴资本制度下,股东不再需要像实缴资本制度下进行验资,并在公司账户上显示所认缴的资本额。这大大减轻了公司注册申请人的负担,注册资本看似成了一个可有可无的选项。但事实究竟是怎样的呢?
公司是一个法人。法人是和自然人相对应的概念,是法律拟制的主体。法人与自然人在中国具有不同的责任承担方式,与西方存在很大差异。在西方,由于社会信用体制比较完善,他们引入了自然人破产制度。但由于我国社会信用体系还不完备,因此自然人一般情况下承担的是无限责任,除非在判决或裁定执行阶段,判决书或裁定书被终止执行了。
相对于自然人,法人在我国承担的是有限责任,即以法人自己所拥有的财产独立承担责任,这也是法人制度的核心本质。企业概念里的法人实际上主要是指公司。其他的市场主体,比如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都不是法人,责任主体实际上自然人,他们承担的是无限责任。
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作为一个法人,公司用来承担责任的财产范围被限制在公司自己的财产。这也就是说,当公司产生了责任时,公司应当以自己的财产承担责任,如果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承担全部责任,那么公司就应该被清算偿债,进而破产死掉,股东不会用自己的财产承担公司的责任。
但认缴资本体制会造成一种股东承担公司的责任的一种假象,削弱公司在很多人心目中根深蒂固的法人形象。在认缴资本体制下,股东可能会为了让营业执照上的注册资本看起来更有竞争力,会在认缴注册资本时把认缴的资本额定的很高,比如很不切合实际的数字。这本来不是一个大问题,也不会有大的影响,如果公司正常经营,由于股东的出资没有了时间的限制,股东也不用在公司成立之后为缴足注册资本担心。但是,如果公司负债过重,而公司资产不足以偿还公司债务而被宣告破产,那么股东此时是需要在认缴却未实缴的注册资本范围内承担责任的,这也就是说股东需要用所谓的“个人财产”来偿还公司债务。
但事实确实如此呢?当然不是。作为一个法人,公司的财产权是独立的,股东在注册公司时,所实缴的资本就是公司在成立之初的资产总额,股东认缴而不实缴的部分实际上构成股东对公司的一个债务。在旧的公司法体制下,股东是需要在一定年限内缴足所认缴的注册资本的。如果公司在破产清算的时候还没有全部缴清所认缴的全部资本,那么股东是需要在未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虽然新的公司法废除了一般公司的实缴资本制度,但是它却并没有废除公司的法人制度。事实上公司法人制度也是为什么公司制度会发展如此迅速的最主要原因。公司的法人属性是不可能轻易被突破的。
公司在破产清算时,股东之所以需要以个人的财产来偿还公司的债务,是因为股东本来就对公司存在一个债务,即认缴确又未实缴的那部分注册资本。这也就是说,此时的股东财产本来就应该是公司的财产。那种认为股东用所谓的股东财产偿还公司债务就突破了公司独立人格的法人制度是一种误解。
那么,自然人在注册公司的时候,究竟应该怎样来最大保护自己的权益呢?笔者以一个案例来回答这个问题。
笔者朋友开设了一家贸易公司,认缴注册资本50万元,而实缴的资本额为10万元。后来由于国外进口商违约,朋友取消了定制好的厂家产品。厂家起诉了朋友的公司,法院判决其公司赔偿对方损失近60万元。在执行阶段,法院发现朋友公司账户仅有资产几万元。按照通常做法,法院会对该公司进行清算,以公司所有财产即几万元来偿还厂家债务即可。如果公司资产不够偿还,则破产死掉,进而终止执行。但在此案中由于朋友没有按照认缴的注册资本额缴足资本,因此法院在最后执行阶段裁定我朋友在未缴足的数额内承担50多万元债务。
试想,如果我朋友认缴了10万元注册资本,也实缴了全部的认缴资本,而公司最后负债200万不能偿还而被宣告破产,那么该自然人是否还要偿还200万元债务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如上所解释一样,股东需要在未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而如果股东已经实缴了所有的注册资本,那么他就不需要再为公司承担责任,因为此时股东对于公司来说是完全独立的,公司应该用自己的财产独立承担责任。
因此,虽然一般公司的实缴资本最低限额已经废除了,但这并不意味着申请人可以不假思索随便选择一个认缴的注册资本数额,否则,未来的股东就很有可能处于无限责任的境地。
对于那些想通过注册公司创业,并通过公司的有限责任规避风险的创业者,我建议他们在选择注册资本时一定要慎重。如果没有完全的把握公司不会破产,那么就没有必要把注册资本调的很高,实事求是最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