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时期的德州三大名酒
(2014-02-01 15:27:45)分类: 德州历史故事 |
明清时期的德州,依居其运河漕运优势,不仅商业经济兴盛繁荣,而且文脉高耸,是鲁西北和冀东南一带的闪亮明珠。这里的军官和漕官众多,加上商人和文士云集,使这里成为诗与酒的天下。从城里到乡下,不仅饮酒之风盛行,而且酿酒作坊林立。由于这里酿酒的工艺独特,原料上乘,尤其运河流淌的水源,使这里酿出的美酒长时间享誉朝野。其中最著名的品牌有罗酒、卢酒和墨露酒三种。
罗酒
罗酒,出自德州罗氏家族,色白而味醇。其创始人为明末清初州人罗钦瞻。罗在明崇祯十年(公元1637年)考取了进士,初任直隶固安县知县,不久调任河南安阳县知县。满清入关之后,他转事清王朝,渐有政声,时称“罗侍御”。罗钦瞻因多年任官河南安阳,经常到当地酿酒作坊视察参观,又加本人善于思考和创新,便十分精通酿酒技术。他精心指导家人的酿酒作坊,根据德州的水土环境对工艺大胆革新,使酿造出的酒品成为绝世佳酝。从现有文献记载来看,罗酒应是高度的粮食白酒。如在描写罗酒的颜色上,多数文献直接用色白表述,少量文献用水的颜色类比,正好也是白酒的颜色。从酒的酒度来看,文献多有饮酒人醉酒的记载,但无饮酒后头疼、头晕的记述,只是头沉,想睡觉而已。这说明酒的度数比较高,并且非酒精勾兑。罗酒的独特之处表现在酿制工艺方面,特别强调发酵用曲,坚持以优质曲来酿造优质酒。田雯在谈到家乡酿酒的经验时提到:“吾州酒极美,色白,清香,鲜洁,……然造法不同,要先治曲。……吾州酒美,亦用河水,与泉香酒冽又是一格。”田雯曾把罗酒的酿造特点归纳为制曲精良和酿造得法两大法宝,并在自己的诗作中予以吟颂,他在《古欢堂集》卷4《曲》诗中阐述说:“酿酒先治曲,如谷之初种。自堕传方法,牟麦独可用。揉以姜杏汁,包犹菰叶粽。曲饼十字裂,月令三伏仲。昼曝亭午炎,夜滋花露重。赤脚长须走,不异猿狙众。竹笛桤木盆,朝暮相搬弄。西村黍将熟,新米农父送。桑落菊花开,浮明成数瓮。车前拥八驺,谁复为此梦。但结曲生欢,不支大官俸。对之口流涎,树间秋鸟鸣”。另外,他在《古欢堂集》卷6《酒》诗中又说:“有田二顷在西郭,十斛秫米来村中。平头奴子得酿法,斗室忽尔成新丰。曲车轧鸦雪水白,粥面浮蛆炉火红。七日起看糟床注,欢伯大手施神通。桑落羊羔那足数,督邮从整齐发蒙。”可以看出,罗酒在制曲、选料、发酵以至酝造等一系列方面都达到了较高的水准。罗酒一度名声大振,上至朝廷大臣,下到黎民百姓,都以能够喝到罗酒而自豪。现在能见到赞美过罗酒的王公贵族和文人雅士有上百位之多,如纪晓岚、王渔洋、高珩、田雯、宋弼、谢重辉、阮葵生、刘廷玑、龚鼎孳、丁遥远、刘正宗、王培荀、杨钟义、朱文盎等,都留下了专门的文章或诗歌。罗钦瞻谢世后,其家人开始扩大作坊,对外经营销售罗酒,成为家庭经济的重要来源。然而其邻居和亲友也纷纷仿效办起酿酒作坊,跟着生产和销售罗酒。所以清中期以后,德州罗酒就变成了德州一带多家酒坊的共同品牌。
卢酒
继罗酒之后,德州又涌现出了著名的“卢酒”。卢酒产于卢家,原为德州诸多家酿酒之一,传至卢见曾时,远近始知其名。卢见曾,别号雅雨山人,是享誉一代的宦海名臣和文坛宗匠,同时也是一位酿酒专家。他总结了前辈酿酒的经验,推陈出新,把自家后院的陈年佳酿改革变制,使其品质升级。乾隆时期,卢见曾出任两淮盐运使,他携带家酿美酒南下,在江淮酒界进行炫耀,顿时轰动南国,世人遂知“卢酒”之名。素有“乾隆三大家”之称的著名诗人兼品酒家的袁枚,在《随园食单》中介绍说:“卢酒乃卢雅雨转运家所造,色如于酒而味略厚。”他曾排列南、北名酒的位次,首推南方金坛于酒,次推北方德州卢酒。但由于卢酒的酿造方法始终保存于卢家深院之中,外人无从获取,因而卢酒并没有象罗酒那样推向市场,就象雅雨堂藏书一样长年深锁高楼,所以外人往往只知卢酒之名,而难以见识其本来面目。
墨露酒
有清一代,德州的酿酒业十分火爆。由罗酒、卢酒这些大户酒坊的带动,德州区域形成了一股酿酒高潮,也由此而产生了许多地方佳酿,其中较为著名的是墨露酒。《长河志籍考》卷7记载:州城“酒之美者……又有墨露酒,色如黛漆,味比醍醐。……善酿之称,侔于河东刘白堕也”。阮葵生的《茶余客话》卷10亦载:“德州又有露酒,色如黛漆,……俗呼墨露”。墨露酒的特点是颜色深黑,口感香浓,属于用黑米制作的米酒。清代诗人、当代著名作家金庸的先祖查慎行在《敬业堂诗集》卷18记述说:“墨露,德州名酝也,品在卢酒之上。”因他曾在德州饮用过墨露酒,并留意于诗问,其《德州同年李文众招集见可园》诗这样表述:“亭台纵好须贤主,子弟多才必世家。直得此间成茗芋,瓮头墨露不须赊”。号称“昆山三虚”之一的徐元文也写下一首《墨露》诗,对墨露酒进行赞颂,诗云:“淆浊澄清便不如,筵前隐隐墨光舒。从教草圣三杯后,舐笔惟应蘸酒书”。(诗载《含经堂集》卷12《碧山堂元夕斗酒组诗》)墨露酒的推出给德州酒业增添了更多的光彩。 (原载《德州晚报》2011·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