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手记之两广追赃记(下)
(2015-04-11 20:1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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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执行追赃银行杂谈 |
分类: 执行手记 |
这时,杨姐适时的介入,用平缓标准的普通话,一字一句的向李主任分析讲述。李主任不住的点头,然后,用手一指,朝刚进门的一位穿西装套裙的圆脸女士介绍:“这一位是我们银行的法律顾问,我们要问法律顾问的。”
杨姐又向法律顾问重述了一遍。
李主任和法律顾问走进了房间。不一会儿,法律顾问来了:“你们这张汇票到期日后已经超过两年多了,根据票据法,票据的权利已经丧失,所以不能扣划了。”
杨姐针锋相对反击:“这是法院执行追赃,法院判决裁定书已经认定汇票权利属于被告人熊某所有,出票人申请银行承兑汇票后,就将款项付给了银行,现在银行并没有将此款项交付给其他人或退回出票人,钱还在银行的,银行不协助扣划是不对的。”
“可是,票据最后的持有人并不是熊某,银行汇票的持有人与法院执行的被告人不一致,我们无法协助。”
“这是刑事追赃,是追缴赃款赃物,财产的登记人与实际的所有人不一致是经常会遇到的,只要法院的判决、裁定已经认定的,就可以了。现在我们打老虎、拍苍蝇,贪官的赃款赃物有几个人是用自己真名实姓登记的?如果登记的名字与法院认定的实际所有人不一致就不能执行,则赃款赃物就可以逍遥法外了?”
“这事情我们还是第一次碰到,太复杂了,我们要请示自治区分行的法律部,我们已经将相关材料内网上传了,同时也传真过去了。”
已经是中午了,我和杨姐一直坐在大厅贵宾室里,小毛出去买了一些面包、水过来,权当做午餐。
李主任招呼我们喝功夫茶。我跟李主任说:“我们这么一个大案,其他地方执行都是顺顺利利的,银行协助扣划是按法院法律文书执行的,如果以后发现有错也是由法院承担责任的,你们的责任就是核对好执行人员的身份和材料的真实性,完成形式审查。如果你们不协助执行,下次可能法院要带着对银行的罚款决定书来了,要扣划两笔钱了。”
杨姐和李主任有争有辩,有说有笑,俨然成了一对好姐妹。
其他三个执行小组的信息通过微信在相互传递,在我们等待的时间里,有一个小组已经跑了三家银行了。问他们:“怎么这么快?”回答说:“将材料递进,银行如果不能当即答复的,就回头走了。”
我们请李主任再催催,打算如果(银行)不能答复的,则将除汇票原件外的材料都签收一下,什么时候可以汇了,通知我们,我们再沟通汇票原件的交接手续。
李主任和法律顾问时不时的打打电话,说:“自治区分行法律部的人都关机了,办公室也没有人接,现在是午休时间,要等下午2点半上班后才能再问。”
谈谈聊聊争争辩辩,磨磨噌噌晃晃悠悠又过去了一个多小时。自治区分行应当又开始上班了吧。法律顾问说打遍了法律部办公室的所有电话,都没有人接,可能都在会议室讨论这个案件吧。
一个小时又过去了,我们再也不能等了,我们必须要走了,再迟,出行的大巴车都没有了,我们不想在这儿无所事事多浪费一天。
我们将送达回证交给了小梁,小梁开始准备签收了。
我们将行李提到了门口,小梁走过来轻轻的说了一句:“现在可以汇了。”“什么,我们不是和李主任讲好了吗,这次法院不递交银行承兑汇票的原件,什么时候可以汇了,什么时候再交接过来。”我摇了摇头,难道李主任没有跟小梁交代清楚。
“上面来电话了,说是可以汇款了。”小梁提高声音又重复了一遍。
“什么,可以汇款了。太好了!”太戏剧性了,太喜出望外了,我使劲的握住了李主任的手,连声表示感谢。一刹那,我感觉到世界是多么美好。
在等待、抗争、僵持7个多小时后,我们终于成功的完成了第二张银行承兑汇票的扣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