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手记之迟延利息计算记(中)
(2014-06-30 19:3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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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执行执行手记利息杂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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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将小王叫到我的办公室:“我来给你算利息。”老陈巴巴的将三本案卷捧到了我的桌面上。
我将三份判决书一一摊开。
第一份,“小王偿还老林担保款15万元,并支付自2009年7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履行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判决书是2010年1月5日生效的,判决书载明的利息是从2009年7月1日计算至2010年1月15日止的共199天,迟延天数超出六个月小于一年,基准利率取同期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年利率5.4%,150000×5.4%÷365×199=4416.16元。也就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债务合计为154416.16元。由于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内付清,则由自2010年1月16日起至本金付清日止,应计算逾期付款债务利息。
“这里我懂了,你再给我接着算?”小王内心很焦急,也只能看着我一笔一笔的算。
逾期付款债务利息,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有规定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这个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在2009年有个专门的司法解释,就是“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具体计算方法为: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迟延履行期间。你们在执行和解协议中明确先付本金的,本金付清的日子是明确的,那就很好,否则就很麻烦?
“怎么麻烦?”小王忽然对利息计算有了兴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的这个司法解释:“执行款不足以偿付全部全力的,应当根据并还原则按比例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在执行和解中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如果没有约定先付本金还是付利息,则付款时要算出到实际付款时的迟延债务利息是多少,再按照并还原则,按同等比例扣减本金和迟延债务利息。
“那利率有调整怎么办?”
这正是计算的繁琐之处。由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有调整,则计算时要按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相应调整,在这些案件执行期间,2010年至2012年央行调整了7次,要分别列明计算,我都算给你看。
时间一晃一个多小时,我将三个案件应当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都算清楚了,一共是54929.62元,扣除已付29000元,还应支付25929.62元。又在执行管理系统中进行了验算,无误。
小王拿起桌子上的计算器,对着我记满计算数字的A4纸重新核对。不一会儿,抬起头说:“行,我现在就按这个金额来付清。”
我拿起电话,向老林进行沟通,讲述我已经将迟延履行债务利息都按法律规定进行了计算,与你的利息计算有些不一致,不一致的地方在于你将收到的款项先扣利息了,再扣减本金,计算的期间和利率的选定也有些误差。
老林一听我的电话:“行,我服从你算的利息,我没有意见。”
这三个案件总算完全案结事了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