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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转增资本不征税的法理分析

(2013-08-07 12:20:56)
分类: 税务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转增资本不征税的法理分析

这个问题一直在理论和实务中都争议不休!在实务中主要存在了两种争议观点:

观点一: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转增时,按照转增额确认收入并征税,这通常是某些税务机关的观点;

观点二: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转增时,不视为股东取得所得不征税,这当然是纳税人的观点;

我也一直在关注这个问题,最近看了论坛中“hyliuyp”网友的一篇帖子:“[个人所得税] 非上市公司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转增股本应征个人所得税/她的思路很开阔,我很是欣赏这种能提出不同观点和思路的人(不论该观点是否可行)。即如下的观点:

观点三:后续股东的溢价增资的一部分视为对原股东的捐赠,而其享有的留存收益部分视为原股东对其的捐赠,即互为捐赠,抵消后,原股东的收益应征税,这是一种介于观点一和观点二之间的观点,比观点一轻松,比观点二严厉。

我在与“hyliuyp”网友讨论中,萌生了写这篇文章的冲动,观点不一定正确,供探讨。

一、         资本公积(资本/股本溢价)转增资本/股本的现有税收政策回顾

针对个人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因此,股息、红利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比例税率。

 根据《关于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089号)第十一条“关于派发红股的征税问题”的规定:“股份制企业在分配股息,红利时,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应得的股息,红利(即派发红股),应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因此,个人收到股票股息时,应当按照股票票面金额确认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的规定“一,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二,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8]333号)规定:“青岛路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该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因此,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精神,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股份有限公司在有关部门批准增资、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后代扣代缴。
    对于“资本公积金”
转增资本,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资本公积(资本溢价部分)转增资本,个人股东不确认收入,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反之,以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按照转增股本(资本)的金额确认收入,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hyliuyp”网友对此的论述是:

   非上市公司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转增股本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一直有争议。早七八年的时候,本人在工作中就碰到过一个这样的业务,当时我认为应该征税,请示上级,上级也同意我的观点,征税。当时认为征税的依据是:

    1、国税发[1997]198号: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国税函[1998]289号:国税发[1997]198号文件中所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则应当征收个人所得税。

    上级部门以正式文件发的批复,但后来基层征收部门好象也没执行(也有政府干预的原因吧)。

    早两三年或者更早的时候,在网上看到财税浪子王竣的博客,感觉找到了高手,于是在他的博客上向他请教了这个问题,与王版来来回回讨论了几个回合,征税吧,好象有点说不通,不征税吧,明明有所得却不征税,好象也不对。

    2012年总局所得税司领导与网友在线交流,总局领导的答复也是征税,依据也是上面两个文件。

    除上面两个文件外,征税文件还有国税发[2010]54号: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项目所得征税。

总局的解答是就文件答问,至于为什么征税,没有说法,所以没有足够的说服力,下面反对的声音很大。

    反对者认为不应该征税最核心的理由有:

    1、比照上市公司的规定。上市公司不征税,非上市公司同样性质的业务为什么征税?

    2、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是所有者投入的资本金,对资本金征税严重违反所得税征税原则。

    3、所有者没有取得所得。特别是对后入股者而言,转增实收资本的钱就是他自己的钱,即便是原股东也没有从公司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性质的所得。

我感到困惑不解的是,总局所得税司的领导援引同样的税收文件,得出了不同的结论!他的理由在那里?

二、资本公积(资本/股本溢价)转增资本/股本不征税的法理分析

    在开始之前,我们需要搞清楚两个法理上的问题:一是,股东财产和公司财产的区别问题;二是,股东被征税,是因为其取得了收入,扣除计税基础后存在应税所得。

   (一)股东财产和公司财产的区别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这即是公司独立法人人格和拥有独立法人财产的规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其中的“投资资产”是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所称投资资产,是指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形成的资产。”因此,股东拥有的资产是其在企业(公司)的权益性投资资产——即股权,企业(公司)拥有的资产是股东投入的财产,因此企业的净资产的所有权属于企业而不是股东。

http://s9/mw690/da17d198gx6BFeMfuis78&690

   (二)股东征税的依据

股东在税法上具有纳税义务在于,股东要么:将其持有的股权转让或交换给其他股东或第三人,实现了收入(即财产转让收入);或者,在公司股息、红利分配中取得了收入(即股息所得);或者,在公司清算、分配中收回投资时,取得了股权转让所得(即股东的清算所得)。如果股东在税法上没有实现收入,何来计税的基础和依据!

在有了上面的基础之后,我将通过“hyliuyp”网友帖子中的一个例子来进行分析说明
  
【例1假定A公司原股东甲投资100万,2年后税后盈余600万,乙以900万参股,与甲平分股份。随后,A公司将资本公积转增资本。

参股时

 

资本公积转股后

 

实际出资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留存收益

合计

实收资本

留存收益

合计

100

 

600

700

500

300

800

100

800

0

900

500

300

800

合计

200

800

600

1600

1000

600

1600

    hyliuyp”网友的观点是,“乙相当于拿出多出资本800万的一半400万与原本应由甲一人享有的留存收益600万的一半300万交换,通过这个交换,甲获益100”——笔者注:视为互为捐赠并抵消后,甲股东获益100400-300)。

   【解析】:1)不能将A公司的净资产的账面价值变动来视为股东收入的实现,它们仅仅是A公司内部所有者权益科目的内部调整。

    我的分析逻辑是,甲拥有的资产是其持有的A公司的股权资产,不能将股东股权资产与对应的企业的净资产价值的变动相混淆!(参见上述知识储备点——(一)股东财产和公司财产的区别),A公司净资产科目的变动并不必然导致甲股东实现了收入,要分析导致变动的原因是什么

   2)甲股东是否在资本公积(股本溢价)转增资本中实现了收入?

    甲的股权资产没有变现或交换,没有实现收入,即不存在股权转让或交换产生的财产转让收入

②同时,在中国会计法和公司法下,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转增资本不属于利润分配,它与留存收益转增资本(股票股利)截然不同,因为留存收益转增适用交易分解理论——视为对股东利润分配后,股东再投入。所以,转增额即是股息收入额。但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转增资本不适用我们通常采用的分解交易理论——将资本公积转增资本视为对股东的分配后,股东再投入。因为这本身就是其投入的资本,这也是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转增资本不征税的法理所在。所以,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转增资本不属于股东的股息所得,股东没有实现所谓的股息收入。

A公司并没有进行清算分配,甲股东没有获得股权资产回收的收入

综上,甲在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转增资本中没有实现收入。

   3A公司净资产账面价值的变动视为相互捐赠是否有道理?

扎一看,观点三似乎有道理,但是,我注意到如下的几点不同:

一是,乙在A公司的股权投资资产并没有实现所得或损失。乙对A公司的初始投资成本为900(100在实收资本,800在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计税基础为900,如果其增资后立即就转让股权的话,该股权的FMV依然为900(理论上不会按照账面享有权益去计算FMV800),不会确认所得或损失;

二是,甲在A公司的股权投资资产并没有实现所得或损失。诚然,按照A公司的账面价值来计算,甲似乎实现了收益100,但这只是A公司净资产账面价值的变动,不是甲股权资产实现了收入。因为,甲既没有进行股权转让,又不被视为收到了股息所得,A公司又没有进行清算分配,甲何来收入?不能将其股权资产对应的A公司的净资产账面价值变动来计算A的收入!当然,你会说,留存收益转增也会导致企业的净资产账面价值,那么为什么,股东就实现了收入呢?前面已经论述了,它视为股息分配后股东再投资,所以股东有收入

三是,三种观点争议的焦点在,如果甲增资后甲立即转让其股权的话,其股权的FMV900(而不是其股权对应的A公司净资产的账面价值800),要解决的就是甲股权的计税基础了(这也实践中争议的关键所在!)。甲的股权计税基础与甲是否实现收益或损失有关,如果甲确认了100400的收益,则其股权的计税基础将会调增100400

让我们来看看上述三个观点的计算方法,如下:

参股时

 

转股后

FMV

TAX BASIS

 

实际出资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留存收益

合计

实收资本

留存收益

合计

 

 

100

 

600

700

500

300

800

900

1100

2200

3500

100

800

0

900

500

300

800

900

 

合计

200

800

600

1600

1000

600

1600

 

 

   1、在实践中,如果要对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转增资本征税,则税务机关可能采取的方式是上表中的(3),确认所得400,股权计税基础调增400;如果转增不征税,则股权计税基础保持不变为100(即上表中的(1));hyliuyp”网友的算法是“公司原股东应纳税所得额=参股后所占公司净资产份额参股前所占公司净资产份额”( 即上表中的(2)),视为乙给了甲400,甲又给了乙300——互为捐赠说。

   2、对于甲而言,的确对应的账面价值增加了100,但乙投入了900,却在账面只有800,是否要确认损失?要保持甲乙税务处理的一致性嘛,你不能说只确认甲所得,不允许乙确认损失,当然你说捐赠支出不能税前扣除,那样得出的结论就是,乙捐赠给甲的400不能扣除,甲捐赠给乙的300不能扣除(你会说300部分不是捐赠是交换,所以实际只有乙捐赠给甲100,也可以这样理解)。同时,甲和乙(如果是企业的话)的会计处理上完全没有体现为捐赠(营业外支出),也不可能体现出来,因为这只是A公司的净资产账户的内部转换,但是留存收益转增,股东的会计处理则会体现出来(但不是捐赠的处理)。实践的争议在于如何在上表中的(1)和(3)中做出选择!

   3、事实上(1)、(3)本身从总体税负上并没有区别,区别在于在什么环节纳税的问题!我还是倾向于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转增时不纳税,在股权处置时一并纳税(参见下面的①)。有关计算如下:

①如果,甲在乙增资并转增后立即转让股权的话,股权作价900,股权计税基础为100(注意股权计税基础不是资本公积转增后的500,因为如果转增时不纳税的话,其股权的计税基础不需要调增400,这就是你要讨论的问题所在!),这个时候,所得=900-100=800800的所得已经包含乙溢价投入而获得的400

②如果原股东甲在转赠时就纳税,确认所得400,股权计税基础同时调整为500。股权转让时确认所得=900-500=400,同样是确认所得800,总额不变,只不过分为两次缴纳。

    这个问题,实质还在于税务机关的认识,它要在转赠时提前征税,或是在股权转让时再征税,还不是国家税收政策说了算,但从法理上看,采取前者似乎不够充足。   

    总之,我的分析逻辑是,甲拥有的资产是其持有的企业的股权资产,股权既没有变现或交换,没有实现收入;又不能视为收到股息收入;企业又没有清算分配,他没有实现收入,如何在税法上对其征税?它跟留存收益转增的区别就在于后者情况下视为对股东的股息分配了,就股东而言就产生收入了,就有计税的基础了。不能将股东股权资产与对应的企业的净资产价值的变动相混淆!

综上,资本公积(资本/股本溢价)转增时不征税,不论是上市公司或是非上市公司,不论是企业股东或是个人股东,概莫能外!一家之言!

时间匆忙,整篇文章略显凌乱,考虑不周,欢迎批评指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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