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转增资本不征税的法理分析

分类: 税务 |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转增资本不征税的法理分析
这个问题一直在理论和实务中都争议不休!在实务中主要存在了两种争议观点:
观点一: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转增时,按照转增额确认收入并征税,这通常是某些税务机关的观点;
观点二: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转增时,不视为股东取得所得不征税,这当然是纳税人的观点;
我也一直在关注这个问题,最近看了论坛中“hyliuyp”网友的一篇帖子:“[个人所得税] 非上市公司“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转增股本应征个人所得税”,他/她的思路很开阔,我很是欣赏这种能提出不同观点和思路的人(不论该观点是否可行)。即如下的观点:
观点三:后续股东的溢价增资的一部分视为对原股东的捐赠,而其享有的留存收益部分视为原股东对其的捐赠,即互为捐赠,抵消后,原股东的收益应征税,这是一种介于观点一和观点二之间的观点,比观点一轻松,比观点二严厉。
我在与“hyliuyp”网友讨论中,萌生了写这篇文章的冲动,观点不一定正确,供探讨。
一、
针对个人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因此,股息、红利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比例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的规定“一,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二,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8]333号)规定:“青岛路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该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因此,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精神,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股份有限公司在有关部门批准增资、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后代扣代缴。”
“hyliuyp”网友对此的论述是:
总局的解答是就文件答问,至于为什么征税,没有说法,所以没有足够的说服力,下面反对的声音很大。
我感到困惑不解的是,总局所得税司的领导援引同样的税收文件,得出了不同的结论!他的理由在那里?
二、资本公积(资本/股本溢价)转增资本/股本不征税的法理分析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这即是公司独立法人人格和拥有独立法人财产的规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其中的“投资资产”是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所称投资资产,是指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形成的资产。”因此,股东拥有的资产是其在企业(公司)的权益性投资资产——即股权,企业(公司)拥有的资产是股东投入的财产,因此企业的净资产的所有权属于企业而不是股东。
http://s9/mw690/da17d198gx6BFeMfuis78&690
股东在税法上具有纳税义务在于,股东要么:将其持有的股权转让或交换给其他股东或第三人,实现了收入(即财产转让收入);或者,在公司股息、红利分配中取得了收入(即股息所得);或者,在公司清算、分配中收回投资时,取得了股权转让所得(即股东的清算所得)。如果股东在税法上没有实现收入,何来计税的基础和依据!
在有了上面的基础之后,我将通过“hyliuyp”网友帖子中的一个例子来进行分析说明
参股时 |
|
资本公积转股后 |
|||||
|
实际出资 |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
留存收益 |
合计 |
实收资本 |
留存收益 |
合计 |
甲 |
100 |
|
600 |
700 |
500 |
300 |
800 |
乙 |
100 |
800 |
0 |
900 |
500 |
300 |
800 |
合计 |
200 |
800 |
600 |
1600 |
1000 |
600 |
1600 |
②同时,在中国会计法和公司法下,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转增资本不属于利润分配,它与留存收益转增资本(股票股利)截然不同,因为留存收益转增适用交易分解理论——视为对股东利润分配后,股东再投入。所以,转增额即是股息收入额。但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转增资本不适用我们通常采用的分解交易理论——将资本公积转增资本视为对股东的分配后,股东再投入。因为这本身就是其投入的资本,这也是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转增资本不征税的法理所在。所以,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转增资本不属于股东的股息所得,股东没有实现所谓的股息收入。
③A公司并没有进行清算分配,甲股东没有获得股权资产回收的收入。
综上,甲在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转增资本中没有实现收入。
扎一看,观点三似乎有道理,但是,我注意到如下的几点不同:
一是,乙在A公司的股权投资资产并没有实现所得或损失。乙对A公司的初始投资成本为900(100在实收资本,800在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计税基础为900,如果其增资后立即就转让股权的话,该股权的FMV依然为900(理论上不会按照账面享有权益去计算FMV为800),不会确认所得或损失;
二是,甲在A公司的股权投资资产并没有实现所得或损失。诚然,按照A公司的账面价值来计算,甲似乎实现了收益100,但这只是A公司净资产账面价值的变动,不是甲股权资产实现了收入。因为,甲既没有进行股权转让,又不被视为收到了股息所得,A公司又没有进行清算分配,甲何来收入?不能将其股权资产对应的A公司的净资产账面价值变动来计算A的收入!当然,你会说,留存收益转增也会导致企业的净资产账面价值,那么为什么,股东就实现了收入呢?前面已经论述了,它视为股息分配后股东再投资,所以股东有收入。
三是,三种观点争议的焦点在,如果甲增资后甲立即转让其股权的话,其股权的FMV为900(而不是其股权对应的A公司净资产的账面价值800),要解决的就是甲股权的计税基础了(这也实践中争议的关键所在!)。甲的股权计税基础与甲是否实现收益或损失有关,如果甲确认了100或400的收益,则其股权的计税基础将会调增100或400。
让我们来看看上述三个观点的计算方法,如下:
参股时 |
|
转股后 |
FMV |
TAX BASIS |
|||||
|
实际出资 |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
留存收益 |
合计 |
实收资本 |
留存收益 |
合计 |
|
|
甲 |
100 |
|
600 |
700 |
500 |
300 |
800 |
900 |
(1)100? (2)200? (3)500? |
乙 |
100 |
800 |
0 |
900 |
500 |
300 |
800 |
900 |
|
合计 |
200 |
800 |
600 |
1600 |
1000 |
600 |
1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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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如果,甲在乙增资并转增后立即转让股权的话,股权作价900,股权计税基础为100(注意股权计税基础不是资本公积转增后的500,因为如果转增时不纳税的话,其股权的计税基础不需要调增400,这就是你要讨论的问题所在!),这个时候,所得=900-100=800,800的所得已经包含乙溢价投入而获得的400。
②如果原股东甲在转赠时就纳税,确认所得400,股权计税基础同时调整为500。股权转让时确认所得=900-500=400,同样是确认所得800,总额不变,只不过分为两次缴纳。
综上,资本公积(资本/股本溢价)转增时不征税,不论是上市公司或是非上市公司,不论是企业股东或是个人股东,概莫能外!一家之言!
时间匆忙,整篇文章略显凌乱,考虑不周,欢迎批评指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