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发商因拟交付商品房比原合同附件少一窗户被判赔10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2022-04-06 09:5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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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买卖 |
分类: 青岛城阳律师 |
一开发商因拟交付商品房比原合同附件少一窗户被判赔10万||
后于某接到开发商的电话,告知她购买的该套房屋在交付时,会比合同附件平面图里标注的少一个窗户,厨房东侧较小的窗户没有了。于某表示自己是在看到该户型平面图显示厨房有两个窗户可以通风、不怕受潮之后才选择购买一楼的房屋,要求开发商补做一个窗户。双方沟通未果,于某将开发商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50万元。
开发商辩称,合同附件平面图显示的窗户数量与厨房实际窗户数量不符,是工作人员失误将图纸贴错,实际上的平面图纸中,厨房只包含一个窗户,且不影响厨房的功能和使用。房屋虽未交付,但图纸已经在主管部门备案,无法补做窗户。
法院审理后认为,于某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合同附件系案涉合同的组成部分,对双方具有约束力。附件中虽附注“房屋平面图中门窗仅作示意,具体门窗材质、分格、样式及开启方式仅供参考,双方认可实际交付现状为准。”但门窗有无设置并不属于仅供参考的内容。同时,开发商在庭审中明确表示此后交付的房屋不设置厨房东侧的窗户,构成预期违约,于某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厨房东侧是否设置窗户,对通风采光有一定的影响,法院综合考虑房屋价格、违约程度作出调整,最终判决开发商赔偿于某损失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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