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恋爱关系后能否要求返还赠与物?
(2022-05-20 11:19:42)
一般说来,对于巨额给付的生活资料,给付一方是建立在将来缔结婚姻、共同生活的基础上才进行的,可以说这样的给付是非常具有针对性和有条件的。在双方没有办法继续恋爱关系、结婚共同生活的情况下,收受方继续占有给付的贵重物品、生活资料就失去了事实上、法律上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受赠与一方已经无权继续占有这类物品,给付方可以依法要求其返还赠与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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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燕律师系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中级职称律师并由上海市律师协会专业能力水平评定为——“婚姻家庭专业律师”。
方燕律师自2002年执业起就涉足婚姻家事法律业务领域,至今已有20年。方燕律师在查找第三者、挖掘隐匿财产、转移夫妻财产、争取子女的抚养权、缩短案件审理时限方面有着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如您有婚姻相关问题,请联系方燕律师136619822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