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如何主张经济补偿金?
(2022-04-24 14:11:4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
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 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
协议不成的, 由人民法院判决。
这一规定实质上是对家务劳动价值的认可,
使经济地位较弱而承担较多家务劳动的一方在离婚时享有经济上的补偿。
确认离婚补偿金数额时须考虑如下因素:
1、家务劳动时间。不仅包括日常投入在家务劳动上的时间,
还包括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的长短, 婚姻持续时间越长, 投入时间越多, 补偿数额应相应增加;
2、投入家务劳动的精力。如照顾老人和子女不仅要投入大量体力,
还需要投入大量精神关怀, 同等条件下, 强度更大、更复杂的家务劳动应当获得比相对简单的家务劳动更多的补偿;
3、家务劳动的效益。如良好的家庭环境,
或者由此带来的家庭积极财产的增多或消极财产的减少;
4、负担较多义务一方的信赖利益。婚姻中,
一方为另一方付出较多精力从事家务劳动,
带来的是自我发展空间的压缩。另一方因此获得的有形财产利益、无形财产利益及可期待的财产利益,
如一方在婚姻期间获得的学历学位、工作前景、执业资格、专业职称等,
均应纳入经济补偿数额的计算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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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燕律师系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中级职称律师并由上海市律师协会专业能力水平评定为——“婚姻家庭专业律师”。
方燕律师自2002年执业起就涉足婚姻家事法律业务领域,至今已有20年。方燕律师在查找第三者、挖掘隐匿财产、转移夫妻财产、争取子女的抚养权、缩短案件审理时限方面有着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如您有婚姻相关问题,请联系方燕律师13661982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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