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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铁路局发布职工奖惩管理办法和相关程序

(2015-01-17 15:25:17)

北京铁路局发布职工奖惩相关工作程序

为提高职工遵章守纪的自觉性,确保奖惩工作依法规范运行,相关工作程序及日常管理措施如下:

一、奖惩工作程序

1.奖励程序

按照周期性奖励和即时性奖励种类,由段工会根据有关办法组织实施。

2.处分程序

(1)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相应职能部门对职工违规违纪事实进行调查取证,并形成调查报告。

(2)将调查认定的违规违纪事实告知被调查职工,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3)根据调查结果,由相关职能部门(车间)提出处分意见,填写《职工处分呈报表》,向主管(劳动、人事)部门申报。

(4)主管部门按处分权限审核后提出建议,并征求工会意见后,提交段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5)主管部门下达处分决定,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送达受处分人所在车间、科室(部门)及本人。处分决定应进入职工个人档案。

(6)对职工给予开除处分的,须召开段职工代表大会或职代会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二、处分实施相关工作

1.相关职能部门(车间)提出处分意见,填写《职工处分呈报表》内容时,需要提供如下内容:

(1)被处分职工的姓名、岗位(职务)、职务层级、所在部门及班组等基本情况;

(2)经查证的事实;

(3)处分的种类和依据;

(4)处分期限的起始、终止日期。

2.职工受撤职处分的,应相应降低职务层级。

3.对受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需调整工作岗位,以及受撤职、留用察看处分调整工作岗位的职工,应依法办理劳动合同变更手续。对受开除处分的职工,应依法办理劳动合同解除手续。

4.职工因受处分调整工作岗位的,应按有关规定重新核定其工资等待遇,自下达处分决定的次月起按核定的待遇标准执行。

5.给予职工留用察看处分,处分期间安排其从事行车相关岗位之外的其他临时性或辅助性工作,按照不低于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临时性工资。

6.对因处分情形未能完成工作任务的职工,由单位按相应的考核办法进行经济考核。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造成经济损失的直接责任者,视情节承担赔偿责任。个人经济赔偿金额自单位作出决定起,按月在本人工资中扣除,每月不超过应得工资收入的20%,每月扣除赔偿金后其月度工资性收入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7.职工受处分期间,不得参加周期性奖励,不得提高工资等级(档次),不得晋升职务(岗位)和职务层级。

8.职工在受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处分期间有积极表现,没有再发生违规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处分自动解除。在处分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按照规定给予个人记功以上奖励的,经批准后可提前解除处分。

9.职工留用察看处分期满后,单位对其进行考核,处分期间没有再发生违规违纪行为的,解除处分并重新安排工作岗位,并按照新岗位核定工资等待遇。经考核,处分期间又发生违规违纪行为的,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10.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作出处分决定的单位参照处分程序作出。

11.受到撤职、留用察看处分的,处分解除不视为恢复原工资待遇、原职务(岗位)和原职务层级。

12.职工处分解除后,可按照有关规定正常参加周期性奖励、提高工资等级(档次)、晋升职务(岗位)和职务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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