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转移价格制定的类型与原则
(2015-02-05 16:2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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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中级会计职称 |
内部转移价格又称"调拨价格"。一般由进货价格、流通费用和利润构成。其特点是只反映企业集团或公司内部各利润中心之间的经济联系,不作为各种差、比价的依据和计算基础。以下为大家介绍下中级会计职称财务管理之内部转移价格制定的类型与原则。
一、内部转移价格制定的类型
1、市场价格,即根据产品或劳务的市场现行价格作为计价基础。市场价格具有客观真实的特点,能够同时满足分部和公司的整体利益,但是它要求产品或劳务有完全竞争的外部市场,以取得市价依据。
2、协商价格,即内部责任中心之间以正常的市场价格为基础,并建立定期协商机制,共同确定双方都能接受的价格作为计价标准。采用该价格的前提是中间有非竞争性的市场可以交易,在该市场内双方有权决定是否买卖这种产品。协商价格的上限是市场价格,下限则是单位变动成本。当双方协商僵持时,会导致公司高层的行政干预。
3、双重价格,即由内部责任中心的交易双方采用不同的内部转移价格作为计价基础。采用双重价格,买卖双方可以选择不同的市场价格或协商价格,能够较好地满足企业内部交易双方在不同方面的管理需要。
4、以成本为基础的转移定价,是指所有的内部交易均以某种形式的成本价格进行结算,它适用于内部转移的产品或劳务没有市价的情况,包括完全成本、完全成本加成、变动成本以及变动成本加固定制造费用四种形式。
二、内部转移价格制定的原则
1、全局性原则
采用内部转移价格的各单位从属于一个企业,企业总利益是一致的。制定内部转移价格,只是为了分清各单位的责任,有效的考核评价各单位的业绩。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制定内部转移价格,要从全局出发,使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协调统一,力争使企业整体利益最大化。
2、公平性原则
内部转移价格的制定应公平合理,防止某些单位因价格上的缺陷而获得一些额外的利益或损失。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商品交换是按等价原则进行的,高质高价、低质低价。如果制定的内部转移价格不合理,就会影响到单位的生产经营积极性。
3、自主性原则
高层管理者不应干预各个单位经理自主决策。在企业整体利益最大化的前提下,各单位有一定的自主权,如生产权、技术权、人事权和理财权等,制定的内部转移价格必须为各方所接受。
4、重要性原则
钢铁企业需要制定的内部转移价格的对象成百上千,甚至更多。如果事无巨细,都制定一个详细、准确价格,不但不必要,而且很难实施。因此,制定内部转移价格,可对那些价高量大,耗用频繁的对象,尽可能地科学计算,从严定价;对一些价低量小,不常耗用的对象,可以从简定价。
内部转移价格作为一种计量手段,可以确定转移产品或劳务的价值量。这些价值量既标志着提供产品或劳务的责任中心经济责任的完成,同时也标志着接受产品或劳务的责任中心应负经济责任的开始。了解更多相关内容请参考东奥会计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