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集中的审查程序以及实体标准
(2014-12-12 14:5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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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集中是指经营者通过合并、资产购买、股份购买、合同约定、人事安排、技术控制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的情形。其中,合并是最重要和最常见的一种经营者集中形式。以下为大家介绍下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中关于经营者集中的审查程序以及实体标准的内容。
一、经营者集中的审查程序
1、初步审查
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自收到经营者提交的符合规定的文件、资料之日起30日内,对申报的经营者集中进行初步审查,作出是否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经营者。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决定前,经营者不得实施集中。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不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经营者可以实施集中。
2、第二阶段审查
第二阶段审查应当自执法机构作出实施进一步审查决定之日起90日内完毕,并作出是否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书面通知经营者。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审查期间,经营者不得实施集中。反垄断执法机构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经营者可以实施集中。
3、最终决定
(1)禁止集中。
(2)不予禁止。
(3)附条件的不予禁止。
二、经营者集中审查的实体标准
1、一般标准
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
2、经济分析中应考虑的因素
在对经营者集中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决定过程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主要考虑下列因素:
(1)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
(2)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
(3)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
(4)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
(5)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
(6)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为应当考虑的影响市场竞争的其他因素。
3、抗辩制度
经营者能够证明该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作出对经营者集中不予禁止的决定。
综上所述经营者集中的后果是双重的。一方面,有利于发挥规模经济的作用,提高经营者的竞争能力。另一方面,过度集中又会产生或加强市场支配地位,限制竞争,损害效率,因此必须严格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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