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集中的审查程序和决定包括哪些
(2014-11-13 15:3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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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以下为大家介绍下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讲义之经营者集中的审查程序和决定包括哪些的内容。
一、经营者集中的审查程序
1、初步审查
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自收到经营者提交的符合规定的文件、资料之日起30日内,对申报的经营者集中进行初步审查,作出是否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经营者。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决定前,经营者不得实施集中。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不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经营者可以实施集中。
2、第二阶段审查
第二阶段审查应当自执法机构作出实施进一步审查决定之日起90日内完毕,并作出是否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书面通知经营者。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审查期间,经营者不得实施集中。反垄断执法机构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经营者可以实施集中。
3、最终决定
(1)禁止集中。
(2)不予禁止。
(3)附条件的不予禁止。
二、经营者集中审查的决定
1、禁止集中决定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为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
2、不予禁止决定
①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为经营者集中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
②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虽认为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但是经营者能够证明该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
3、附条件的不予禁止决定
①对不予禁止的经营者集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附加减少集中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限制性条件,包括:
(A)剥离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部分资产或业务等结构性条件。
(B)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开放其网络或平台等基础设施、许可关键技术(包括专利、专有技术或其他知识产权)、终止排他性协议等行为性条件。
(C)结构性条件和行为性条件相结合的综合性条件。
②对于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的经营者集中,“商务部”应当对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履行限制性条件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应当按指定期限向商务部报告限制性条件的执行情况。
4、对于禁止集中决定和附条件的不予禁止决定,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对于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涉及国家安全的,除依法进行经营者集中审查外,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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