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特点特征以及分类
(2014-09-25 14:4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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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中级会计职称 |
民间非营利组织是指由民间出资举办的、不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宗教等社会公益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下面为大家一起学习下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特点特征以及分类的内容。
一、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的特点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的主要特点包括
1、以权责发生制为会计核算基础。
2、在采用历史成本计价的基础上,引入公允价值计量基础。
3、由于民间非营利组织资源提供者既不享有组织的所有权,也不取得经济回报,因此,其会计要素不应包括所有者利益和利润,而是设置了净资产这一要素。
4、由于民间非营利组织采用权责发生制作为会计核算基础,因此设置了费用要素,而没有使用行政、事业单位的支出要素。
二、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特征
民间非营利组织一般具有三个方面的基本特征:一是该组织不以营利为宗旨和目标;二是资源提供者向该组织投入资源不取得经济回报;三是资源提供者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
(一)民间非营利组织不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
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设立和业务活动的最终目标不以营利为目的,这是民间非营利组织与营利性组织之间本质特征的综合体现。对于营利性组织来说,其设立和业务活动的最终目标都是为了增加组织的利润,为投资者积累更多的资本。营利性组织决策是否成功、业务活动的最终目标是否能够实现,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利润的多少。而对于民间非营利组织来讲,其设立和开展业务活动并不是为了追逐利润,其目的在于按照资金提供者的期望和要求,为社会带来更多的服务或商品。
(二)资源的提供者向组织投入资源并非为了取得回报
营利组织的资源是投资者出资形成的,其所有权归属于出资者。投资者出资的目的是将其资源投入生产经营过程后,与其他生产要素相结合,生产社会所需要的产品或服务,并使投入的资本增值。同时,营利组织所有者将资产交付组织后,不但保留收回投资的权利,而且对经营利润以及解散、破产的剩余财产也有按一定比例分享的权利。
而非营利组织资金提供者,其出资目的并不是期望得到同等或成比例的出资回报,而是希望组织为整个社会或特定团体提供更多的服务或商品,他们不指望获取对非营利组织净资产予以分享的权利。
(三)资源的提供者不享有组织的所有权
营利性组织的资产归出资者所有,因积累形成的新资产也归属其出资者。而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净资产既不属于组织所有,也不属于出资者(如捐赠人、会员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因为出资而拥有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所有权,也不存在该组织一旦清算可以分享剩余财产的净资产。非营利组织一旦进行清算,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只能交给政府或其他非营利组织或继续服务社会的公益事业。
三、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分类
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分类:主要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寺院等。
社会团体:分为学术性、行业性、专业性、联合性等团体。
①学术性:自然科学类、社会科学类,以学会、研究会命名
自然社会交叉类
②行业性:经济性团体如农业、工业、商业类,以协会命名。
③专业性:非经济类的专项事业,以基金会、协会命名。
④联合体:联合会、联谊会、促进会等。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包括相关性、实质重于形式、一贯性、可比性、及时性、可理解性、配比性、实际成本、谨慎性、区分费用性和资本性支出及重要性等。
内容来源:东奥会计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