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工作底稿的获取要求及其保管
(2014-07-25 14: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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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计过程中,注册会计师需要大量地编制或取得审计工作底稿,使得审计工作底稿成为注册会计师审计业务中最为普遍的专业工具,促进审计工作向科学化、规范化方向发展。下面为大家介绍下审计工作底稿的获取要求及其保管的内容。
一、审计工作底稿的获取要求
大多数的备查类审计工作底稿都是由注册会计师向被审计单位或其他第三者直接索取的,或者由他们代为编制。对于这些工作底稿,注册会计师应做到以下要求:
1、注明资料来源。
2、实施必要的程序,对有关资料进行复核,以确认审计工作底稿与原资料的一致性。
3、形成相应的审计记录。注册会计师在审阅核对以后,应形成相应的文字记录并签名,方能形成审计工作底稿。
4、注明审计工作底稿之间的钩稽关系。审计工作底稿之间的钩稽关系通过交叉索引及备注说明来加以反映的。
二、审计工作底稿的保管
(一)审计工作底稿的整理
对审计工作底稿的分类整理和汇集归档构成审计工作底稿整理工作的全部内容。审计档案是注册会计师在规划审计工作、实施审计程序、发表审计意见和签署审计报告过程中形成的记录,并综合整理分类后形成的档案资料。审计档案是会计师事务所的重要历史资料和宝贵财富,应妥善管理。
(二)审计工作底稿的保管
审计工作底稿按照一定的标准归入审计档案后,应交由会计师事务所档案管理部门进行管理。会计师事务所应建立审计档案保管制度,以确保审计档案的安全、完整。对于永久性和当期审计档案的保管年限分别如下:
(1)永久性审计档案应长期保管。
(2)当期审计档案自审计报告签发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3)不再继续审计的被审计单位,其永久性审计档案的保管年限与最近一年当期档案的保管年限相同。对于保管期限届满的审计档案,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决定将其销毁。销毁时,应根据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履行必要的手续。
(三)审计工作底稿的保密与查阅
1、审计工作底稿的保密
为了维护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单位的利益,会计师事务所对审计工作底稿中涉及的商业秘密保密,建立健全审计工作底稿保密制度。但由于下列两种情况需要查阅审计工作底稿的,不属于泄密情形:
(1)法院、检察院及国家其他部门依法查阅,并按规定办理了必要手续。
(2)注册会计师协会或其委派单位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情况进行检查。
2、审计工作底稿的查阅
由于审计工作的需要,并经过委托人同意,在下列情况下,不同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可以要求查阅审计工作底稿:
(1)被审计单位的后任会计师事务所。
(2)审计合并会计报表,母公司的注册会计师可以查阅子公司的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工作底稿。
(3)联合审计时,注册会计师可以相互查阅审计工作底稿。
(4)会计师事务所认为合理的其他情况。
从一般意义上讲,审计档案的所有权应属于执业注册会计师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拥有审计工作底稿的会计师事务所在接受其他部门或单位依法查阅时,应给予密切的协助,讲明查阅要求和限制,对于查阅人要求复印或外携审计工作底稿时,注册会计师应考虑审计工作底稿的内容、性质以及影响。根据有关档案法的规定,由于查阅人悉知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而泄密造成的损失和影响,拥有审计工作底稿所有权的会计师事务所无需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