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投资-受控外国公司(CFC)和消极外国投资公司(PFIC)的认定及影响
(2021-03-22 16:4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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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风险投资 |
一、基本概念
“受控外国公司”和”消极外国投资公司”是美国联邦税法项下用于抵制延期缴税的概念,用于阻止美国投资者利用投资外国公司来延缓其联邦税法下的纳税义务。如果一个非美国公司在某一年中50%以上的投票权或股票价值由美国股东拥有,则该公司被认定为是一个”受控外国公司”。如果一个非美国公司在某一税务年度75%以上的总收入是消极收入或公司的50%以上的资产用于产生消极收入,则该公司被认定为”消极外国投资公司”。当一个公司被认定为”受控外国公司”或”消极外国投资公司”时,该公司的美国公司被课以重税,但是其他该公司的其他股东没有影响。
具体而言,根据美国相关税法规定,即使相关公司并未向其股东作出任何分红,被分类为“受控外国公司”的非美国公司的每名持股百分之十的股东,通常须为缴纳美国联邦税项而于收入中列入该持股百分之十的股东按比例分占的“受控外国公司” 的“第 F 部分收入”(Subpart F income)及美国财产投资收益。每名持股百分之十的股东亦须于其总收入中列入“全球无形资产低税收入”。在支付股息时,公司持股百分之十的股东可能享有等于任何股息外资部分的扣减额。如果持股百分之十的股东直接或间接合计持有一家非美国公司有表决权股票的 50%以上的合计总表决权,或合计持有该公司股票 50%以上的总价值,则该公司通常会为缴纳美国联邦所得税之目的而被分类为“受控外国公司”。持股百分之十的股东是指拥有或被视为拥有该公司有表决权股票 10%或以上合并总表决权或拥有该公司所有股票类别 10%价值的美国人士。
二、被动资产测试
根据美国国家税务局第88-22号通知,资产测试是以毛额为基础(不考虑负债),资产测试中的“资产平均价值”一般是指资产在每个季度计量日结束时的平均公允市场价值,如果一项资产在外国公司手中已经产生或将合理地预期产生被动收入,则该资产是被动的。
三、法律后果
如果一家外国公司是“消极外国投资公司”,那么对其美国投资者来说就会产生一些后果。
首先,出售股票的收益按普通所得税率而不是长期资本收益率纳税。
第二,在对迟延纳税征收利息时,仅考虑时间,而非真正的增加的价值。
第三,如果超额分红超过前三个应税年度平均年度分红的125%,或如果更短,超过美国持有人的持有期,则应缴纳额外的税款(和利息费用)。
第四,未报告“消极外国投资公司”可能会受到处罚。
一旦一家初创公司成为“消极外国投资公司”,对于在“消极外国投资公司”期间任何时候拥有股票的美国股东来说,它仍然是“消极外国投资公司”,即使该公司不再满足资产或收入测试(如下所述)。这就是所谓的“一次是消极外国投资公司,永远是消极外国投资公司”规则。但是可以采取措施涤除,通过作出视同销售选择或视同股息选择来消除”消极外国投资公司”的污点,而后者只有在公司是受控外国公司的情况下才可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