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国有资产交易不需要评估的情形
(2020-06-22 20:5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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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购国有资产评估 |
分类: 风险投资 |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
“第三十二条 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转让企业产权,转让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
以下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章程履行决策程序后,转让价格可以资产评估报告或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为基础确定,且不得低于经评估或审计的净资产值:
(一)同一国家出资企业内部实施重组整合,转让方和受让方为该国家出资企业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
(二)同一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内部实施重组整合,转让方和受让方为该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及其直接、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
根据上述规定,实际上只有以下情形是不需要评估的:
1、国有企业与全资子企业之间(含直接和间接持股),这里立法者为了避免读者将情形限缩为子公司,使用了子企业的概念,所以,只要是全资拥有的,不论中间隔了多少层,都是子企业,都包含豁免情形里面。
2、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与全资子企业之间,这里面立法水平有疑问,“该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及其直接、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这里面有一种理解是国有控股企业与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之间的资产转让也是不需要评估的,我认为理解错误,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是为了响应32号文第四条关于国有企业的分类,所以,这一句话的真实含义包括两种情形,即国有控股企业与子企业之间、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与子企业之间,本质的逻辑是,只有母公司与全资子企业之间的交易可以豁免评估,但立法语言使用了连接词或...及其...这种模糊的表达,如果简化,可以表达为“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与其全资子企业之间的交易”,上学时候,老师要求我们不要轻易使用“其”,在法律文件中指代不明,容易引起歧义,看来立法水平有待提高。
在进一步论证我的观点,因为如果国有控股企业与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之间的资产转让也是不需要评估的,那么还有其他的情形也不需要评估,如国有全资企业与国有控股企业之间、国有全资企业与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之间等,但32号文明确规定的情形只有一种,即国有企业(含国有全资、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与全资子企业之间的资产交易可以豁免评估,这样逻辑才是周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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