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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多角度解读“中国好声音”版权侵权事件

(2012-09-10 10:5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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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多角度解读“中国好声音”版权侵权事件

谢钍睿律师

    众多娱乐节目中,由浙江卫视打造的《中国好声音》脱颖而出,让其他花哨而山寨的选秀类节目一败涂地。不过近期,《中国好声音》因学员翻唱一首歌曲,招致了版权纠纷,被推上了风口浪尖。

    事情源于“好声音”学员李代沫在参赛时翻唱了《我的歌声里》这首歌,而这首歌的词曲是由签约于加拿大nerrwerk音乐公司的华人女歌手曲婉婷独立创作。由于《中国好声音》在翻唱“我的歌声里”这首歌时未向版权人或音著协提出申请,最终才出现了曲婉婷所在的环球唱片在网上公开发布律师函,指责李代沫未经授权在自己的MV和电视节目中使用版权歌曲,要求李代沫停止以任何形式演唱或使用《我的歌声里》。对此,《中国好声音》节目组则强调称“节目使用过的歌曲,我们会在音著协那边登记报备,一年结束后会一次性支付费用,并非故意侵权,只是价格还在洽谈中”。

    对于这样一种风波,我们其实并不陌生,因翻唱他人歌曲被指责侵权的事情屡屡发生。相信大家对旭日阳刚因在商业演出中翻唱汪峰“春天里”这首歌被指侵权的事件仍然记忆犹新。面对越来越多的同类事件,人们不禁疑惑:为什么唱歌也可能侵权?平时唱歌也不行吗?音著协在其中到底充当何种角色?种种疑问,实际上都是可以通过法律来解读。

 

为什么唱歌也可能侵权?

    要想弄明白这个问题,我们首先需要了解“唱”的行为性质和“歌”的作品属性。

    所谓“唱”,是指运用气息、声区、声音的连贯、微颤、个人情感等因素将歌曲表达出来就是一种方式。通俗来讲,是对歌曲的一种表演。不同的人,可能有不同的演绎,唱出来的效果也不同。“歌”,通常包括词和曲两部分。歌曲属于音乐作品,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形式。

    既然“歌”属于作品,著作权人对其有着各项专有权利,那么“唱”这种行为是否落入了著作权人的各项专有权利中呢?按照《著作权法》第10条第9款的规定,著作权人其对作品享有表演权。所谓表演权,就是指自己或允许他人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权利。通俗来讲,表演权包含现场表演权和机械表演权。对于音乐作品而言,现场演唱是一种典型的表演行为,属于应当受到表演权的规制。因此,李代沫在选秀节目现场演唱“我的歌声里”这首歌,实际上是行使了著作权人所享有的表演权。如果没有合理使用等限制和例外,李代沫侵犯著作权人对音乐作品的表演权。

    另外,在很多情况下,如果不是完全忠于原作而融入新的元素,对同一首歌,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演绎。以李宗盛的“梦醒时分”为例,陈淑桦以流行音乐的方式唱出来,给人轻快、明亮、酣畅淋漓的感觉,迪克牛仔摇滚的方式来演绎,则给人激情、动感、心潮澎湃的感觉。当演唱者并非完全忠于原作,而是融入独特的个人情感、不同的唱法后,实际上就在原有音乐作品的基础上形成了一个改编作品,行使了著作权人所享有的改编权。按照《著作权法》第10条第14条的规定,改编权是著作权人的专有权利,他人使用须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由于李代沫《中国好声音》节目中对“我的歌声里”进行了改编,行使了著作权人所享有的改编权。

 

平时唱歌也不行吗?

    如前所述,演唱歌曲是对歌曲的一种表演,触碰到了著作权人的表演权,在特殊情况下,甚至可能触碰到著作权人的改编权。那么,我们在日常生活中,比如在KTV中唱歌也是侵权吗?其实不然,著作权法并非那么“不近人情”,合理使用制度在其中起着重要的平衡作用。

    所谓合理使用,是指在特定的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作品不必征得著作权人同意,也不必向版权人支付报酬的情形。在我国的法律框架下,《著作权法》第22条列举了12种允许合理使用的情形。其中,与唱歌联系最为紧密的是第1款及第9款,也即:“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虽然是否适用合理使用需要综合考虑使用情况、影响、对原作品的替代性等因素,但是,按照《著作权法》对合理使用的规定,平日里,只要我们并未从演唱中获得报酬,也没有向听众收取费用,完全可以放心大胆地歌唱,演唱前无需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也无需支付任何作品使用费。这也就是为什么音乐作品著作权人仅向商业演出行为主张权利,却从不要求普通民众付费的主要原因。至于在歌唱过程中对音乐作品进行了改编的,也完全可以以为了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为由,予以抗辩。

 

音著协在其中到底充当何种角色?

    使用作品应当征得著作权人许可,对于这一问题,民众并不存在理解上的障碍。但是,要向音著协登记备案并付费,恐怕不少人都会有所疑问:音著协在其中到底充当何种角色?

    音著协是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的简称。音著协是有国家版权局和中国音乐家协会共同发起的中国大陆唯一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专门维护作曲者、作词者和其他音乐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非经营机构。其设立的法律基础在于《著作权法》第8条:著作权人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刑事著作权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一旦被授权后,音著协可以以协会的名义为著作权人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有权作为当事人进行设计著作权或者著作权有关的诉讼、仲裁活动。

    简单而言就是,著作权人将音乐作品许可给音著协集集体管理后,其他人以复制、出版、表演、改编等方式使用音乐作品时,音著协有权与实际使用人协商许可、收费事宜。之后,音著协再按照一定的比例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在这一问题的解释,最具有代表意义的当属“歌神”张学友。在“张学友好久不见中国巡回演唱会(杭州站)”上,因张学友演唱了8首歌曲,主办方被音著协告上了法院,被索求赔偿。值得回味的是,在被指控的8首歌当中,甚至包含“我真的受伤了”这首词曲作者均是张学友本人的作品。

    这种唱自己的歌也侵权的事情,看似滑稽,但并非毫无法律依据。张学友授权香港音乐著作权协会管理自己的作品,后者又将其在内地的管理权授予了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所以在未经中国“音著协”允许的情况下,使用被保护的作品是违法的,哪怕张学友是词曲原作者也不行。明白这个道理之后,对音著协为何常常出现在维权事件中的困扰便可以迎刃而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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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钍睿律师

专业领域

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保护、外商投资

案例及论著

1. 参与《2010年上海世博会知识产权保护方案》

2. 审核《上海迪斯尼公园知识产权许可协议》

3. 参与法国某公司与上海世博局的商事仲裁

4. 参与某日本上市公司并购舟山某食品公司项目

5. 参与制定某日本公司在中国的软件许可项目

6. 泰国人非法经营外汇、诈骗亿元案

7. 李某合同诈骗千万案

8. 曾参加了上海市版权局“打击网络侵权专项行动”,熟悉行政执法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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