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明祭警魂缅怀英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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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明祭警魂 缅怀英雄情
2024年清明节前夕,笔者看到由公安部主管、群众出版社主办的大型公安法治文学月刊《啄木鸟》2024年第4期目录,刊有《山河警魂》追记全国公安系统一级英雄模范刘亚斌的事迹提要文章。同时,也看到一篇转的,英雄家乡人为“英雄刘亚斌名誉遭遇伤害、遗属合法权益遭遇侵害的不满与愤怒”的文章,也勾起我联想。
事实说明,尽管我们整天号召宣传英雄事迹、弘扬英烈精神,但在现实社会中,有意或无意“伤害、侵犯英烈名誉及合法权益”的问题还时有发生,依法维护英烈尊严及合法权益工作,都还有待从思想教育上及实际工作中予以加强。

文章梗概是:刘亚斌,河北省沧州市公安战线的优秀民警,生前曾被评为全国先进工作者、全国公安系统二级英雄模范、河北省特等先进工作者,北京冬奥会火炬传递和开幕式国旗传递者,“2022年度十大法治人物”。其牺牲后,2023年先后被国家追授为“公安楷模”,追授予“全国公安系统一级英雄模范”称号。
他的事迹不仅感动了沧州、河北,也感动了全国公安机关的广大民警及人民群众。中央政法委还专门作出了《关于学习宣传刘亚斌同志先进事迹的通知》,号召全国政法机关和全体政法干警认真学习宣传刘亚斌同志的先进事迹和崇高精神。
可是,就这样一位让河北人值得骄傲的、为人民公安事业献出生命的英模,单位为其遗属向省公安厅所属的省英烈基金会申请了抚恤资助,却遭遇到了这个组织某些当权者的无情抵制和拒绝。理由是这位英雄没有参加上年度“捐款”,不具备“资助资格”。——这实在是让英雄蒙冤,让遗属以及沧州人民寒心、广大公安民警无法接受!
至于未“捐款”,别说属自愿性质的,就是有组织的,也有可能因长期工作在一线或不知情等多种原因。而该组织对这位英雄却不管那一套,既不做分析,也不做调查,仅凭捐款名单没有其名,就以惯有的官僚教条思维定式,武断草率地定罪为“不具备资助资格”予以拒绝。是不是太缺乏对英雄应有的尊重和敬仰情感了?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是对英雄的侮辱!
这个组织本应是服务英烈的,却变成了伤害英烈的机器,致使让“英雄流血、遗属流泪、国人寒心”的痛心事件在这个组织再次重演!
当时,家属为维护英雄的名誉,不愿提起此事;单位对上级的做法也不便追问。还听说当时省公安厅领导一段时间内换了几任,反映了也不会有人管,于是就忍气吞声把此事默默地压在了心中不敢再提。
再说,这个所谓的“不捐款就不具备资助资格”规定,尤其是对因公牺牲人员,不仅不符合情理,更与国家相关法规及行业《章程》精神相违背,可以说是一个地地道道的残缺的不合法的规定。而这个组织却教条地视为既定的依据,当作管理大棒,想怎么抡就怎么抡,真不知是认知问题还是品质问题?可悲的是,某些个别当权者还大言不惭地认为是“依法办事”而沾沾自喜。
所以,对于某些瞎用权、乱作为、缺良知的官僚,人民群众特别是英雄的故乡人,有权要求政府追查此事并追究责任者,触及一下某些当权者的灵魂,以杜绝此类事件发生,让英魂得到安息,遗属不在寒心,也不在留下心理阴影,过上正常生活。
——读到此,笔者也确实感到“此事件让人难以接受”,难怪家乡人发出了“如鱼梗在喉,不吐不快”的吼声!
——文章最后,英雄家乡人还就相关部门对此事的处理发出了铿锵的质问!
据说后来,在这位英雄的事迹经公安部及河北省委各级领导批示后,在上级部门领导的要求下,迫于形势的压力,这个组织不得不提出了一个事后补发意见。
这笔资助金究竟补与没补,是公开地补,还是悄悄地补?也是后事重提,只能是再一次刺伤英雄亲属的痛心往事。这种不见凶器的隐形的伤害比张牙舞爪的刀枪杀人更厉害。
对此,曾有人试问“若是补了”,难道“补了就算了吗?”,这能抚平家属的心灵创伤吗?能温暖沧州广大公安民警和人民群众的寒心吗?这侵害英模及遗属合法权益的事儿就算瞒住、化了吗?——隐瞒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这迟到的正义说明的只能是事实真相。
——至此,笔者感慨很多:英雄已去,精神长存。在清明祭英灵之际,为捍卫英雄名誉及遗属合法权益,希望社会各级组织,在传承弘扬英烈精神的同时,要切实汲取教训,认真落实《英雄烈士保护法》,以实际行动维护英烈合法权益,让社会真正做到崇尚、学习、捍卫我们的英雄烈士。

(注:英雄家乡人反映的此事件是真实的。笔者 2024年清明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