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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知识】社会医疗统筹支付部分,保险公司赔吗?

(2015-03-20 11:09:25)
标签:

杂谈

大部分读者应该都参加了不同类型的社会保险,如果您还投保有商业医疗保险,那么,当您因病就医时,社会医疗统筹支付部分是否属于商业保险的理赔范围呢?下面,咱们通过一个案例进行分析。

案 例

2010425日,陈某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终身保险。20134月,陈某又投保了该主保险合同的附加住院医疗保险,保险金额为5000元,并按约交纳了保险费。该附加险保险条款第五条载明: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因患疾病(续保不受90日疾病观察期的限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诊断必须且已住院治疗的,本公司对被保险人自住院之日起90日内所支出的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按如下规定给付医疗保险金: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药品费用按75%给付,住院费按85%给付,治疗费按80%给付,检查费按75%给付,材料费按75%给付。

20131013日至1025日期间,陈某因病在医院住院治疗,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共计2846.6元,其中药品费(西药费、中药费)2053元,住院费(床位费)72元,治疗费(治疗费、处置费、注射费)590元,检查费(化验费、放射费)131.6元。该医疗费用陈某个人支付996.3元,社会医疗统筹支付了1850.3元。此后,保险公司分二次支付给陈某医疗保险金996.3元,对剩余医疗费保险公司以并非陈某实际支出为由拒绝给付。

分 析

陈某投保终身保险及附加住院医疗保险,并足额缴纳了相应保费,双方所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陈某因病住院后,依合同约定,有要求保险公司支付医疗保险金的权利。

首先,陈某参加的医保是社会保险,属国家强制保险,医保的保险费构成包括个人工资、单位、财政三部分支出,陈某在社会保险中同样支出了保险费。

其次,陈某投保的附加住院医疗保险是人身保险中的健康保险,属商业保险范畴。人身保险在法律上不禁止重复保险,当事人亦未约定不得重复保险。陈某因病住院后就所发生的医疗费有权依据医保和商业保险各自的保险条款规定,分别获得相应的给付。陈某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应当理解为陈某住院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对陈某社会统筹支付的医疗费仍应按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给付责任。

因此,法院经审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判决保险公司支付陈某医疗保险金2171.65元(其中药品费1539.75元、住院费61.2元、检查费98.7元、治疗费472元),品除已支付的996.3元,还应支付1175.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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