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土地分国有和集体所有,这是两种不同性质的土地。遇到拆迁时,行政机关实施征收时所适用的征收程序受不同的法律、法规调整。否则就会影响到被征收人的合法补偿权益。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与集体土地(及地上房屋)的征收,虽均为征收,但依照我国法律法规,二者在征收主体、征收对象、征收程序、征收补偿安置内容和方式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区别。
一、征收主体不同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主体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
集体土地征收需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二、征收对象不同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针对的是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并征收,即“地随房走”;
集体土地征收针对的是土地,地上房屋随集体土地一并收回,即“房随地走”,不存在仅征收房屋而不征收土地的情况。
三、征收程序不同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主要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
集体土地征收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
四、征收补偿安置的内容、方式不同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主要是通过评估的方式确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五条确定的项目进行补偿;
集体土地征收涉及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以及住房安置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第四十七条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最后,要提到一个特殊情况:对于已经完成土地征收,但未给予房屋补偿、且房屋所在地已经纳入城市规划区的原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可以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进行补偿。针对实践中遇到的土地征收已经完成、但是房屋补偿尚未完成的历史遗留问题,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第2款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
不同性质的土地征收所依据的法律、征收的程序、征收的补偿标准是不同的。所以说,在涉及到土地征收的时候,我们首先要对土地的性质有一个具体、准确的了解,然后根据相应的法律规定,判断征收补偿是否合理,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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