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归根结底打的是证据。证据之于诉讼,具有重要意义,有了证据,才能进行诉讼,证据是诉讼的基础和前提,是认定事实的依据和标准。在拆迁中因为双方实力悬殊,被拆迁人不可能掌握足够且关键的证据。没有足够的证据,被拆迁户就无法获得维权主动吗?怎么才能获得有力的证据呢?
01、拆迁方举证
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问题,一般由拆迁方举证。《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不同于民事诉讼,民事诉讼适用“谁主张,谁举证”,而在行政诉讼则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这也是考虑到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需要有所根据,而这些信息都是内部信息,由行政机关掌握,相比行为相对人,他们更具有举证能力。
因此,如果被拆迁人认为行政行为违法,首先就要推定该行为违法,如果拆迁方不能证明自己的行为合法,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02、拆迁户举证
诉讼中的程序性问题,一般由拆迁户举证。虽然在行政诉讼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但也并不是说被拆迁人就一点举证责任也没有。《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由此可知,拆迁户所举证的内容关系着是否能顺利启动诉讼程序。《行政诉讼法》规定了拆迁户的几种举证责任:
1、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其超出起诉期限的除外;
2、证明被告的不作为;
3、要求行政赔偿时证明其遭受侵害的事实;
4、其他应当由原告举证的事项。
结合来看则可以更加清楚地显示,被拆迁人举证内容多是自身利益和身份,关系是否有资格和是否可以获得想要的补偿。
03、申请法院调取
在特殊的情形下,双方都不能提供证据,此时可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这样的情形包括:
1、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
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材料;
3、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
4、行政处罚显失公平的,被告可以不对其合理性举证,人民法院可依职权取证;
5、对于应该提供原件而不能提供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核查或调取。
虽说被拆迁人需要举证的责任没有行政机关那么大,但被拆迁人应当承担的举证责任也很重要。大多数当事人并不在意证据的收集,认为陈述的事实已经足以证明;但在实践中,事实的陈述需要准确的证据加以巩固才能成为真正的事实依据,才能在诉讼中起到相应的作为,才能为自己争取最大的利益。因此我们需要做好充足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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