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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山研究|最高法判例:征收补偿决定中未载明产权调换房屋的详细信息,并不必然违法

(2023-07-24 16:5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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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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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正山研究

裁判要旨

 

一般而言,征收补偿决定中需要明确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等事项,但在实践操作中,受到某些客观因素制约,有的补偿决定并未明确安置房屋的具体信息,此种情况是否合法,需要结合具体案情作出判断。

案例:当事人主张被诉补偿决定中未载明产权调换房屋的详细信息,实质上剥夺了其对补偿方式选择的权利。经查,被诉补偿决定告知产权调换按照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办理,而该方案规定了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情况以及产权调换方案,故该项主张不能成立。


正山研究|最高法判例:征收补偿决定中未载明产权调换房屋的详细信息,并不必然违法


基本案情

 

杨新明、吴仕群申请再审称,请求再审本案,撤销一、二审判决;撤销兴政征决[xxxx]160号《兴宁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以下简称160号补偿决定)。主要理由为:1.被申请人作出160号补偿决定程序违法。被申请人作出补偿安置方案的程序违法,选择评估机构的时间和程序均违法。被申请人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程序对再审申请人作出了不利的补偿决定。2.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被申请人作出160号补偿决定之前,未对被征收房屋实地丈量,导致补偿面积认定错误。原判决直接认定再审申请人放弃了选择补偿的权利,属于认定事实不清。3.160号补偿决定未对安置房的地点、面积、交付方式及是否结算差价等予以明确阐述,致使再审申请人无法行使选择权。

 

高法裁判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征收不超过七十公顷以上的集体建设用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按照被征收土地原用途予以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耕地补偿费为被征收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一个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为被征收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参照征收耕地补偿标准确定。依照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以适当增加,但补偿费和安置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四、七、九、十、十一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收土地公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进行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批准后,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案中,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征收涉案集体土地,兴宁市政府作出兴市府[2013]7号《房屋征收告知书》、兴市府[2014]19号《征收兴宁市南部新城宁新文星村房屋决定的公告》。2013年4月1日,兴宁市宁新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宁新街道办)发出《关于召开兴宁市南部新城宁新文星村、横湖村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听证会的公告》,于2013年4月9日召开《兴宁市南部新城宁新文星村、横湖村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听证会,征求有关部门及公众代表意见,并对该《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进行了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兴宁市政府2014年3月24日作出兴市府[2014]18号《关于印发兴宁市南部新城宁新文星村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2014年4月16日,宁新街道办根据被征收人投票结果,确定“广东世纪人土地与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为兴宁市宁新文星村范围内房屋征收评估机构,承担文星村范围内的房屋征收评估工作。2015年8月4日,宁新街道办对杨新民、吴仕群被征收房屋进行丈量登记后,向杨新明、吴仕群送达《初步估价结果明细表》和正式评估报告以及告知书,告知异议救济途径。之后,杨新明、吴仕群未对评估报告申请复核。在规定的签约期内,杨新民、吴仕群未与征收实施部门达成补偿安置协议。2015年9月24日,兴宁市政府对杨新明、吴仕群作出的160号补偿决定,按评估结果对房屋、土地及装修、地上附着物、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等予以补偿,同时给予杨新明、吴仕群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权利。杨新明、吴仕群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选择房屋调换,视为选择货币补偿。160号征收补偿决定认定事实清楚,主要证据确凿、充分,符合法定程序。一、二审判决驳回杨新明、吴仕群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杨新明、吴仕群主张兴宁市政府作出房屋补偿安置方案的程序违法。经查,宁新街道办就兴宁市南部新城宁新文星村、横湖村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召开了听证会,征求有关部门及公众代表意见,故该项主张不能成立。杨新明、吴仕群又主张被申请人要求被征收人于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选择评估机构系程序违法。经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规、规章并未对评估机构的选择时间作出规定,故该项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杨新明、吴仕群还主张评估机构未对涉案房屋实地丈量,导致评估面积与实际不符。经查,宁新街道办会同兴宁市公证处、兴宁市城市测量队、广东世纪人土地与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对涉案房屋进行了丈量登记和现场保全证据公证,广东世纪人土地与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进行评估并出具了评估报告。宁新街道办事处后将公证测量数据、评估报告送达杨新明、吴仕群,并告知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应在十日内申请复核,但杨新明、吴仕群未申请复核,故该项主张不能成立。杨新明、吴仕群还主张160号补偿决定中未载明产权调换房屋的详细信息,实质上剥夺了其对补偿方式选择的权利。经查,160号补偿决定告知产权调换按照《兴宁市南部新城宁新文星村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办理,而该方案规定了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情况以及产权调换方案,故该项主张不能成立。应当指出的是,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征收补偿安置。除非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一般不得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进行安置补偿。兴宁市政府对杨新明、吴仕群坐落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补偿标准予以安置补偿不妥,本院予以指正。鉴于没有证据证明160号补偿决定的补偿数额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给予杨新明、吴仕群的补偿数额存在重大差别、明显不合理的情形,本案不予再审。综上,杨新明、吴仕群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杨新明、吴仕群的再审申请。

 

 

来源:鲁法行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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