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山案例|地被征了,钱却没给,果断启动法律程序,赔偿迎来曙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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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主办律师:张心升律师 (现为 北京正山律师事务所 主任)
案情介绍
纪某是辽宁省兴城市四家屯街道纪家村村民,2014年初,兴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对纪家村项目区内土地实施征收工作,纪某承包经营的村集体土地被划入征收范围。
从政府征地宣传中,纪某得知,此次征收的土地将通过拆旧建新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在保证项目区内各类土地面积平衡的基础上,增加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实现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使城乡用地布局更加合理,是利国利民的好事。
当纪某收到兴城市政府印发的征地补偿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后,进一步加深了对政府的信任,没多想就同意了自己的承包地被征收并签署了征地安置补偿协议。可事与愿违,纪某的承包地被征收后,征地补偿款却迟迟不能到位。为此,纪某多次找到村委会、街道办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协商追讨本该属于自己的土地征收补偿款,可相关部门不是相互推诿,就是让回去等,补偿问题始终没有着落。无奈之下,纪某全权委托张心升律师代理其补偿纠纷案件。

办案掠影
办案第一辑:亲赴三级政府取证,确认征地违法
张心升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开始调查取证工作,首先从纪某手中获取了辽宁省政府对此次征地的行政批文和兴城市政府印发的征地补偿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以及相关征收工作会议纪要等重要证据材料。
为了更全面、更具体地掌握征地信息,张心升律师和助理亲赴辽宁省、葫芦岛市、兴城市三级政府及其自然、立项等部门进行调查取证,很快获取了辽宁省人民政府于2014年3月25日作出《辽宁省政府关于兴城市增减挂钩项目第4批次建新地块用地的批复》等重要情况,印证并补充了纪某提供的重要证据,进一步掌握了兴城政府存在征地程序违法,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未做到专款专用、按时发放等违法事实,为后续启动法律程序奠定基础。
办案第二辑:引法据理控诉政府,赔偿迎来曙光
张心升律师针对尽职调查取得的重要证据及兴城市政府存在的非法占地和补偿费用未按时发放等违法事实,最终确定启动两项法律法律程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一是针对当事人未获得补偿费问题,向辽宁省兴城市人民政府提起请求支付申请;二是针对兴城市人民政府非法占地行为,向辽宁省自然资源厅提起查处申请。
申请兴城市人民政府支付征地补偿款和要求辽宁省自然资源厅查处非法占地行为的两项法律程序发出后,却迟迟没有收到相关政府部门的回复,面对其不履行职责的行为,张心升律师迅速调整维权策略,指导纪某发起两项法律程序,一是针对辽宁省兴城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支付职责问题,提起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二是针对辽宁省自然资源厅不履行查处职责问题,提起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政府在征地过程中,应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同时要及时落实土地补偿、安置补助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并应保证专款专用,足额到位。如果征地费用未足额到位的,上级政府部门不得批准征收土地。而本案涉及的土地征收行为,严重违反了上述法条规定,在征地补偿款未落实到位的情况下,非法征收、不予赔偿……”在复议和庭审中,张心升律师通过准确质证和充分的法律依据,详细阐述了兴城市人民政府非法占地和不履行征地赔偿职责等违法事实。由于纪某承包地被非法征收后,作为失地村民却未有任何补偿的事实,严重违背了国家政策和法律规定,最终,在上级政府主管部门和法院采纳了律师的意见,确认兴城市政府未按补偿方案约定发放征地补偿款的行政行为违法,之后在法院和兴城市人民政府的调解下,纪某的征地补偿问题纳入相关部门的议事日程,承诺限期足额发放到位。自此维权取得初步成功,赔偿迎来曙光。接下来,本案律师将持续关注政府补偿工作是否到位,并制定好相应的法律程序应对新变化,全力保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说法
实践中,在我们办理的征地案件中,经常会有土地被征收占用,但是补偿费迟迟不到位的情况,当被征收人询问补偿费时,征收方会以各种理由推脱,甚至分批次分年发放补偿费的情况也时有发生,这都是征收方抓住了村民不懂法,不会维权的弱点,严重侵害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事实上,无论是集体土地征收还是国有土地征收,都关系着我们广大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我国法律也明确规定,不管是国家建设还是城市发展,征收集体土地后,应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补偿包括土地补偿以及青苗费等,对于征地补偿款要及时发放到位,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用要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广大村民朋友一定要上心,及时地了解土地征收程序、补偿标准以及土地征收中可能会发生的侵权现象,一旦发现征收程序不合法,征收补偿不合理,那么我们就可以及时有效地应对,必要时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如果遇到类似本案的情况,政府土地主管部门一直不支付征地补偿款,被征地人除了到政府部门进行控诉外,建议委托专业的征地拆迁律师,通过向政府部门行政复议,向辖区法院行政诉讼等法律程序,要求按征地协议履行支付征地补偿款的义务,往往会得到事半功倍的维权效果。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征收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费用等,并保证足额到位,专款专用。有关费用未足额到位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
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张心升律师简介

张心升主任律师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北京正山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
北京正山维权律师团和行政案件研究中心首席律师
1973年生于山东,毕业于武汉大学,从业 18载。始终秉持做一名让百姓“请得起,请得到,信得过”的执业信条,坚持“专业、敬业、诚信、公正“的执业精神,主攻行政、刑事类案件的代理和辩护,累计代理或指导的案件达3000余件,案件足迹遍及全国 29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