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山案例|遭无偿“拆危”,启动“民事+行政”诉讼,终获圆满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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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主办律师:张心升律师 (现为 北京正山律师事务所 主任)
案情介绍
洪某是浙江省衢州市龙游县横山镇钱家村村民,而家却安在张家村(邻村),后因当地加快城镇化进程,更好的集约利用土地促进经济发展而合村并居,钱张两村合并为何宗村。洪某在村里的自家宅基地上有一栋老房,因年久失修,2005年被认定为危房无法继续居住。为此,洪某多次向村委会提出申请,要求解决其住房问题。后经村委会审议,村主任同意把村边一所二层残破废弃小学中的一间房屋给其居住,但是村委会一直未给洪某办理任何手续,洪某也没多想,心想着好赖的有地住就行了,可是好景不长,变故再次到来。
2017年7月14日,村委会向洪某下达了《关于危旧房强制拆除避险的通知书》,在没有给洪某任何补偿安置的情况下,仅过一周时间,2017年7月21日,将上述房屋强制拆除。自此,洪某又陷入了无房居住的困境。为此,洪某多次找村委会协调安置补偿问题,都以其没有住房手续为由拒绝了洪某的请求。无奈之下,经熟人介绍全权委托张心升律师代理其补偿安置纠纷案件。
后经律师调查取证,取得重要证据,确认村委会存在未补偿安置强拆房屋等违法事实,并通过提起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法律程序,双管齐下坚定维权。最终,在横山镇人民政府及河宗村村民委员会的协调下,洪某不仅获批了宅基地,并且获得了因强拆导致的损失赔偿。

办案掠影
办案第一辑:调查取证确认强拆房屋违法
由于此案不仅涉及危房拆除和补偿安置问题,而且还存在合村并居、住房移址等历史问题,案情经过十多年的变化,给维权工作增加了一定难度,加之洪某没有任何征地拆迁维权经验,其向律师所提供的材料和信息只有多次申请宅基地的谈话证明和房屋强拆的照片及视频,远没有达到启动法律程序的要求。为此,张心升律师和助理向浙江省龙游县横山镇人民政府进一步调查取证,最终确定洪某所在何宗村仍有剩余宅基地的重要情况,同时确认镇政府在强拆房屋过程中存在的程序违法,未给予当事人合理补偿违法等事实依据。
办案第二辑:诉讼维权终获财产损失赔偿
张心升律师围绕尽职调查取得的重要证据及村委会的违法之处,最终确定启动3个法律程序维护洪某的合法权益。
程序一:针对洪某自己无房可居的实际问题和不公处置,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程序二:针对浙江省龙游县横山镇人民政府强拆行为,向浙江省衢州市龙游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程序三:针对宅基申请问题,向龙游县横山镇河宗村村民委员会提起申请。
在庭审环节,张心升律师通过准确质证和充分的法律依据,详细阐述了镇政府在强拆房屋过程中存在的程序违法,未给予当事人合理补偿等违法事实。最终,由于洪某房屋被强制拆除后,作为村民一没有任何补偿,二无宅基地建房居住,严重违背了国家政策和法理要求,法院采纳了律师的意见,之后在横山镇人民政府及河宗村村民委员会的积极协调下,洪某在村里获批一处宅基地并获得因房屋强拆导致的财产损失赔偿。自此,洪某的住房问题彻底解决,维权圆满成功。
律师说法
房屋是农民的安身所在,拆迁补偿问题尤为重要。危房改造不同于征收拆迁,对于危房改造是申请、认定之后由政府发放补助款,协助申请人改造危房以改善原居住环境。各地根据当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的实际出发,参考农村危房改造方式、成本需求、补助对象自筹资金的能力,合理确定补偿标准。这其中,村民委员会作为基层自治组织发挥着承上启下,把危房改造工作落到实处,保障好村民合法权益的重要作用。
而本案中,村民委员会在为村民解决宅基地问题以及危房改造过程中存在敷衍了事不作为等违法情形,并且在未作任何补偿的情况下,对分给村民的房屋通过危房改造方式强制拆除,导致村民无房可居,严重侵害了村民的合法权益。在当下,很多时候村民委员的权利被放大了,其做法已经超越了作为自治组织的权责范畴,在这种情况下,被侵权的村民想通过找村委会协商、找上级部门申诉等途径来解决问题的可能性不大,只有拿起法律武器,才能维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八条规定: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农村住房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明确管理机构,落实管理力量,并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住房建设的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工作;县级以上城乡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规划、用地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相关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对农村住房建设的常态化管理制度并加强监督检查,可以受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委托实施相关行政许可。
第五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下拟定有农村住房建设自治管理内容的村规民约,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村民委员会可以为村民提供农村住房建设有关审批、用地和规划核实手续等事项的代办服务,指导村民依法实施农村住房建设活动。村民委员会对农村住房建设中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破解农民建房难的意见》:
目标要求。坚持破解农民建房难工作与推进城乡统筹发展、优化城乡空间布局相衔接,严格落实农村宅基地管理“一户一宅、拆旧建新、法定面积”的要求,深化农村宅基地审批制度改革,积极构建农民建房用地分配管理与耕地保护、集约用地、违法用地制约相挂钩的奖惩机制,强化农民建房用地规划计划保障和监督。力争通过3-5年时间,全省农村无房户、危房户建房用地问题得到基本解决,农民合法居住权得到有效保障……
切实简化农民建房用地管理程序。农民建房申请使用原宅基地等存量建设用地的,经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会审、公示后,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农民建房申请使用土地涉及占用农用地、未利用地的,由县(市、区)政府单独组件办理农用地转用等审批手续,其中使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安排农民建房的,按照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模式组件报批。宅基地供地审批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基层国土资源所负责办理,报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农民建房竣工后,由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用地批准文件及验收资料依法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改革农村宅基地审批制度。按照“农户申请、村级审查、乡镇审批、县管转用”的模式,改革农村宅基地审批制度,优化宅基地审批管理流程,保障农民建房及时落地。农民建房单独组件涉及农用地转用、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省政府审批权限,省政府以委托方式下放给县(市、区)政府。农民建房供地的审批权限由县(市、区)政府以委托方式下放给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民建房用地审批,可按“定量不定位”方式先行批准,待竣工验收后,再报备宅基地用地信息。对历史遗留未经批准但符合“一户一宅”和规定使用面积的农村宅基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和政策处理到位的前提下,可补办用地审批手续。对未拆除旧房归还原有宅基地的,新建住房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不予核发。
张心升律师简介

张心升主任律师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北京正山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
北京正山维权律师团和行政案件研究中心首席律师
1973年生于山东,毕业于武汉大学,从业 18年。始终秉持做一名让百姓“请得起,请得到,信得过”的执业信条,坚持“专业、敬业、诚信、公正“的执业精神,主攻行政、刑事类案件的代理和辩护,累计代理或指导的案件达3000余件,案件足迹遍及全国 29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