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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山案例|被“以租代征”10余年,维权初战,陈年老案始破局

(2023-06-08 16:52:13)
标签:

律师

土地

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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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正山案例

案情介绍

 

龚某等人是河北省霸州市城区街道办事处北杨庄村土生土长的村民,从80年代开始,以承包经营本村村集体耕地为生,至今仍在第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30年的期限内。然而,面朝黄土背朝天,依靠命根子(土地)讨生活的龚某等人怎么也没想到,赖以生存的土地稀里糊涂的就被村委会易主了。据龚某等人讲述,早在2005年,村委会以每亩4万元的价格与霸州市公安消防大队签订了土地租赁协议,把龚某等人的土地长期租赁出去,而让龚某等人更揪心的是,承包协议并未约定租地期限。事后,龚某等人才明白自己的土地实际上相当于被政府征收了。

在承包地被征收后的十余年里,龚某等人多次找到村委会、镇政府等主管部门提出收回土地经营权的请求,但都被拒绝,眼见承包地回收无望,靠外出打短工一是不可持续,二是难以维持生计,无奈之下,龚某等人全权委托张心升律师代理其土地补偿纠纷案件。

后经律师调查取证,取得重要证据确认土地征收的违法事实,通过提起查处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律程序。最终,省政府确认其下达的委托人承包地被征收为国家所有的行政批复违法。自此,维权初战告捷,为进一步复议、诉讼维权奠定了胜诉基础,为龚某等人取得合理赔偿争取到有利转机。

正山案例|被“以租代征”10余年,维权初战,陈年老案始破局


办案掠影

 

办案第一辑:尽职调查识破“以租代征”违法骗局

由于此案已经历十多年的变化,给调查取证工作带来一定难度,加之龚某等人没有任何征地拆迁维权经验,其向律师所提供的材料和信息只有工程概况图片、粮食补贴存折和土地承包合同三方面资料,远没有达到启动法律程序的要求。为此,张心升律师和助理分别向河北省、廊坊市、霸州市三级政府及其国土、立项等部门进行调查取证,最终确定以下五项重要情况:

1、河北省廊坊市霸州市城乡规划局2016年9月21日为霸州市公安消防大队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河北省廊坊市霸州市建设局2017年9月19日为霸州市公安消防大队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3、河北省人民政府2016年12月7日作出的《关于霸州市2016年第十四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中关于同意将委托人承包的集体耕地征为国家所有;

4、河北省廊坊市霸州市城乡规划局2016年7月15日为霸州市公安消防大队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5、河北省廊坊市霸州市城乡规划局2016年10月9日为霸州市公安消防大队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根据上述重要情况,可以确认这是一起典型的“以租代征”,“征后再补证”将集体耕地流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的非法强征行为,期间相关部门还存在不履行信息公开职责,未尽到行政查处职责等违法之处。

 

办案第二辑:行政复议确认土地流转批复违法

张心升律师围绕尽职调查取得的重要证据及征收方诸多违法之处,最终确定启动十项法律程序维护龚某等人的合法权益。

程序一:针对霸州市公安消防大队的违法用地问题,向河北省自然资源厅(海洋局)提起查处申请;

程序二:针对霸州市公安消防大队的违法用地问题,向廊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起查处申请;

程序三:针对《关于霸州市2016年第十四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向河北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程序四至七:针对河北省廊坊市霸州市城乡规划局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分别向所属部门和辖区法院提起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

程序八:针对霸州市城区办事处未履行信息公开职责,提起行政复议;

程序九:针对廊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非法占地行为未尽到查处职责问题,提起行政诉讼;

程序十:针对龚某等人未获得合理补偿款问题,提起行政诉讼。

“土地,国之根本;耕地,民生所系,党中央、国务院连续作出了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的决策部署,要求牢牢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在复议和庭审环节,张心升律师围绕国家土地政策、法律法规相关条款,据理力陈征收方及相关部门存在的违法违规批地用地、违规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等诸多违法事实;面对征收方拿出当时张贴征地公告等证据,试图掩盖违法征地事实等惯用做法,张心升律师通过准确质证和充分的法律依据,揭开征收程序看似合法,可实际是剥夺被征收人的知情权,严重侵害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违法事实。最终,在复议环节取得实质性进展,河北省人民政府确认2016年12月7日作出的《关于霸州市2016年第十四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中,关于同意将委托人承包的集体耕地征为国家所有的行政批复违法,这从本质上确认了征收方转变土地性质违法征地的事实,为进一步复议、诉讼维权奠定基础,为龚某等人取得合理赔偿争取到有利转机。

 

律师说法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以租代征”违法占地案件。“以租代征”这种行为规避了土地用途管理制度,规避了集体土地征收审批程序,还违背了《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其实质是规避法定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在规划计划之外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同时逃避了缴纳有关税费、履行耕地占补平衡法定义务,是一种严重的土地违法行为。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批准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占地建设的,属非法批地行为;单位和个人擅自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占地建设的,属非法占地行为。

国土资源部《关于坚决制止“以租代征”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紧急通知》,对这种“以租代征”违法行为,不管谁干的,要依法追究谁的法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批准“以租代征”,罪加一等。

国家法律三令五申明确禁止“以租代征”,但还是有不少征收方忽悠农民,上了当。很多农民因为“以租代征”最后失去了自己的土地。本案中龚某等人也是如此,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土地就被糊里糊涂地征收了,饱受多年失地之苦之后,通过委托律师,经过艰苦维权,失地赔偿才有转机,如果龚某等人当时就能醒悟,识破“以征代租”的骗局,及时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维权难度会大大降低,耕地大概率会得以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第八十二条规定: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罚款额为违法所得的10%以上30%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张心升律师简介

正山案例|被“以租代征”10余年,维权初战,陈年老案始破局

张心升主任律师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北京正山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

北京正山维权律师团和行政案件研究中心首席律师

1973年生于山东,毕业于武汉大学,从业 18年。始终秉持做一名让百姓“请得起,请得到,信得过”的执业信条,坚持“专业、敬业、诚信、公正“的执业精神,主攻行政、刑事类案件的代理和辩护,累计代理或指导的案件达3000余件,案件足迹遍及全国 29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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