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安徽省亳州市董某等6人的房屋位于谯城区薛阁办事处站前社区。2017年底,为促进城市发展,谯城区人民政府实施前李、窦庄及周边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董某等人的房屋被划入拆迁范围内。
董某等人在没有收到任何拆迁文件的情况下,却被责令限期搬离,而在拆迁补偿方面,董某等人能够获得的拆迁补偿标准却远低于周边商品房市场价格,一旦搬离现居住的房屋,将因住房压力陷入生活困境。为此,董某等人要求拆迁方按照周边房屋市场价格给予补偿,而拆迁方则以其房屋评估报告为由未作丝毫让步,拒绝董某等人的补偿要求,其房屋最终被强制拆除。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董某等人找到张心升律师,全权代理其补偿纠纷案件。
后经律师调查取证,确认该棚改项目是典型的未经征地补偿安置程序却以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形式进行的违法拆迁。在律师的帮助下,围绕拆迁方的诸多违法事实,指导董某等人通过申请、复议和诉讼等法律程序发起强大的维权攻势。拆迁方迫于董某等人的维权压力,在安徽省高院的协调下,主动与董某等人协商解决房屋补偿问题,最终,双方签订补偿协议,根据房屋产权性质,董某等人房屋的补偿价格提升到7500元/平方米至14000元/平方米,达到甚至超过周边商品房市场价格水平,自此,维权圆满成功。
办案掠影
办案第一辑:全面调查取证 掌握三级政府违法问题
张心升律师接手案件后,仅能从董某等人手中搜集到相关的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和征收评估表三项资料,由于董某等人提供的材料和信息极其有限,远没有达到启动法律程序的需求。
为了掌握更真实具体的拆迁信息,以便洞察拆迁方的违法事实,张心升律师及其助理先后向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三级政府及其财政、立项、规划、国土、环保等部门进行尽职调查,最终获取本案关键证据和拆迁方诸多违法点:
违法点一:针对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政府作出《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前李、窦庄及周边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谯政[2017]121号);在作出该决定前,未经征地补偿安置程序,因此确定,此次的征收行为严重违法;
违法点二:安徽省人民政府于2010年10月14日作出《关于亳州市2010年第二批次建设用地置换的批复》(皖政地置[2010]195号);由于该批复存在以建设用地换取农村农用地的行为,可以确定其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
违法点三:安徽省人民政府作出的(皖政地置[2010]195号)用地置换批复还存在未履行“告知、确认、听证”程序,可以确定其程序严重违法;
违法点四:安徽省人民政府于2017年5月24日作出《关于亳州市2017年第3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2017]453号);由于该批复作出之前没有落实被征收农户社会保障资金,并且政府补贴资金不到位;
违法点五:安徽省人民政府作出的(皖政地[2017]453号)批复,未履行“告知、确认、听证”程序,程序严重违法。
通过律师的调查取证可确认安徽省人民政府在作出相关征地《决定》《批复》的过程中,以及市级、区级政府在实施征地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资金保障不到位等违法事实并获取了关键证据,至此案件迎来胜诉的曙光。
办案第二辑:启动法律程序 促谈取得满意补偿
针对尽职调查取得的重要证据及其违法之处,张心升律师最终确定启动八个法律程序,全面发起维权攻势:
程序一:针对房屋安全问题,分别向安徽省亳州市公安局及谯城分局提起保护申请;
程序二:针对亳州市谯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的《关于亳州市2017年棚户区改造一期工程项目立项的批复》(谯发改投资[2017]477号),向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程序三:针对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政府作出的《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前李、窦庄及周边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谯政[2017]121号),向亳州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程序四:针对安徽省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亳州市2010年第二批次建设用地置换的批复》(皖政地置[2010]195号),向安徽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程序五:针对安徽省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亳州市2017年第3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2017]453号),向安徽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程序六:针对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亳州市谯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限期拆除通知书》,向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提起行政复议;
程序七:针对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政府作出的《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程序八:针对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谯城分局及谯城区薛阁街道办事处违法强拆行为,先后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相关复议质证和诉讼庭审中,张心升律师据理力陈相关政府部门在征收过程的诸多违法之处,律师的质证意见得到了复议机关和法院的认可。基于确认谯城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等部门的强拆房屋行为违法事实,迫于董某等人坚定维权的压力,最终,在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及区政府相关部门的协调下,拆迁方主动找到董某等人协商解决房屋补偿问题,双方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根据房屋产权性质,补偿数额提升至7500元/平方米至14000元/平方米,达到甚至超过周边商品房市场价格水平,董某等人房屋补偿纠纷圆满解决。
律师说法
城中村房屋拆迁中,经常存在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补偿程序参照国有土地征拆标准,但补偿却按照集体土地的标准来,这是近年来各地普遍采用的征收方式,其目的是规避集体土地征收需经省级政府批准等烦琐程序,同时又以相对低廉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来支付补偿费用,从而实现控制成本的目的。
本案也是如此,在城中村房屋拆迁中存在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上房屋同时征收问题,补偿标准过低,资金不足,补偿不到位等问题,并且在实施拆迁过程中,又存在协商不成强拆房屋的情况,这就进一步侵害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法律明确规定,土地征收必须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征收方暴力逼迁,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中,董某等6人没有选择沉默,而是委托律师,通过法律途径积极维权,最终经法院从中协调,最终获得合法合理补偿。
在省高院,面对历尽艰辛所取得超预期的补偿结果,董某等人如释重负,难掩激动的泪水,给法官下跪,喊出“青天大老爷”的心声,从这里可以看出,百姓在民告官维权案件中的卑微与艰辛。作为本案主办律师,也深感为百姓拆迁维权、争取合理补偿的责任如山,深知帮助合法维权百姓赢得尊重、平等、公正和未来的意义如海,唯有把党和国家保护拆迁征地户的政策用好用足,依法为拆迁征地户“逢山开路、遇水搭桥”,竭尽全力通过法律渠道提高被拆迁征地户的补偿额度和安置标准,才能真正成为一名法治社会需要的称职律师。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