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山说法|集体土地征收,未出生胎儿是否可以获得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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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补偿批准文件发布时,被征收人已受孕,意味着胎儿出生后本可能享受的土地收益及相应的生活方式已不复存在,其父母有可能变成失地农民。虽然征收单位对胎儿父母予以补偿和安置,但该补偿与安置仅仅及于胎儿的父母,没有保留胎儿的份额。如果胎儿能成为征地补偿对象,其父母负担也会相应减轻,如此更能体现民享理念及社会公平,减少社会矛盾。

01、法律解析
首先,根据《民法典》第十三条、十五条规定,自然人自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征收方大多根据此规定认为,胎儿尚未出生,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不能算作民事主体,因此不能依法享有安置补偿待遇。但是依据《民法典》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其次,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立法宗旨和有关规定,土地承包是按户属地原则进行,也就是说户口所在村的村民依法享有土地承包权和土地补偿分配权,这是对于村民最基本的生活保障。根据《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用,其中土地补偿费是基于村民资格而产生的。
由此可见,在征收土地时,胎儿的利益应当得到合法保护,在征收集体土地时,应把胎儿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其预留相应的土地补偿份额。
02、胎儿究竟能不能分到拆迁补偿?
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不同地方有不同的政策。大部分地方的胎儿没有拆迁补偿,但少数有特殊政策的地方,胎儿也能分到拆迁补偿。少数地方拆迁政策这样规定:“公告发出后一年内出生的也计算该孩子的份额,期间从公告之日起一年内,超过一年出生的,不享受补偿安置。”
这种规定更人性化,胎儿出生后,一般都会落户于父母所在村组,成为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但是,由于土地征收,胎儿出生成为真正的民事权利主体后,赖以生存的土地已经减少甚至消失。而大部分地区的征地补偿都是一次性分配完毕,如果胎儿分不到相应的征地补偿,很可能一出生就陷入一种生存弱保障或无保障状态,权利再无从救济。
胎儿在实践中能不能得到相应的补偿款则还是要综合考虑实际情况,如果胎儿没有顺利出生或者出生后即为死胎,其相应的民事主体资格自始不存在,也就无法获得安置补偿。还有要结合征收有关的截止时间,在截止时间后村民怀孕的,一般不认为其符合安置条件。总之,对安置补偿标准,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实践中还需结合各地政策。权利是需要争取的,被拆迁人要勇于拿起法律武器,充分利用律师的丰富经验,化被动为主动,为自己争取最大化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