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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山研究|最高法案例:强拆前的断电行为具有过程性不可诉

(2023-03-23 15:1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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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正山研究

裁判要旨

 

原审法院查明,本案被诉断电行为系新安县政府成立的洛新快速通道建设指挥部对泷康公司租赁的厂房实施强制拆除前,为安全需要所作的准备工作。同日,泷康公司租赁的部分厂房被强制拆除。泷康公司亦就房屋拆除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根据以上事实,被诉断电行为从属于房屋强制拆除行为,其具有过程性,效力可被后续实施的房屋强制拆除行为所吸收。

(2017)最高法行申8513号:行政行为,是指具有行政权能的组织运用行政权,针对行政相对人设定、变更或者消灭权利义务的行为。本案,金水区政府通知郑州供电公司停电是希望郑州供电公司提供辅助行为,并未在金水区政府与郑州供电公司之间设立、变更或者消灭权利义务,不具备行政行为的实质要件,因此金水区政府通知停电行为不是行政行为。但是,金水区政府作为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权能,其通知郑州供电公司停电是其涉案拆迁工作的一部分,具体运用了行政权,是一种行政事实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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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再审申请人洛阳泷康冷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泷康公司)因诉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新安县政府)行政强制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豫行终407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泷康公司申请再审称:申请人提起的诉讼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根据法律规定,无论是行政强制执行还是行政强制措施,都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案被诉的强制断电行为是一种行政强制行为,是可诉的行政强制行为,而非过程性行为。综上,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


高法裁判

 

本院经审查认为,泷康公司提起本案诉讼,请求确认新安县政府于2019年8月9日切断电力供应的行政强制行为违法。原审法院查明,本案被诉断电行为系新安县政府成立的洛新快速通道建设指挥部对泷康公司租赁的厂房实施强制拆除前,为安全需要所作的准备工作。同日,泷康公司租赁的部分厂房被强制拆除。泷康公司亦就房屋拆除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根据以上事实,被诉断电行为从属于房屋强制拆除行为,其具有过程性,效力可被后续实施的房屋强制拆除行为所吸收。原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

综上,泷康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洛阳泷康冷饮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来源:法言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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