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山说法|拆迁维权策略之提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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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不理想,很多人不知道可以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被征收人如果认为征收决定、强拆房屋、征地批复、补偿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不合法,都可以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01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主管行政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实施的被动行政行为,它兼具行政监督、行政救济和行政司法行为的特征和属性。对于监督和维护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等均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02
1、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2、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3、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4、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5、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6、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
7、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03
1、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补偿登记;
2、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拟定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
3、市县级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4、市县级政府实施补偿安置方案;
5、征地争议的协调及裁决;
6、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交地通知书;
7、拆迁人在申请规划许可证等文件、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作出与房屋拆迁相关的行政决定与具体行政行为的过程中,只要当事人认为行政管理部门有关房屋拆迁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身的合法权益,均有权依法向管辖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04
申请人对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当事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但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须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如果申请人不清楚应当向哪个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根据行政复议便民的原则申请人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
05
如果您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06

行政复议是在征收拆迁维权过程中较重要的一个步骤,一直是征收拆迁维权的有力武器之一。和行政诉讼相比,它的启动程序相对简单,价格也低,失败后,还可以采取诉讼的救济途径进行维权,只是被申请对象有限。
拆迁维权的问题比较复杂,各个阶段运用的策略也不尽相同,有时或还需要多种策略形成组合拳。被拆迁人在此期间一定要多多求助于专业的拆迁律师,在其指导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尽早主动出击,避免在维权初始阶段造成方向上的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