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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山说法|拆迁补偿数额过低,为什么?怎么办?

(2023-02-09 10:41:13)
分类: 正山说法

在很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活动中,大家最关心的一个问题是认为补偿数额过低。补偿过低涉及到的一个具体问题就是评估价值过低。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在地周边房地产市场的价格,而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周边房地产市场价格是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按照房屋评估办法来确定的。如果被征收人发现评估机构评估的房屋价值偏低,低于周边房屋市场价,那被征收人该怎么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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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正确认识。评估报告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不能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撤销评估报告。

提起行政诉讼不仅要有具体行政行为,还要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而评估报告由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的估价机构出具,估价机构不是行政机关,评估报告也不是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产物,因此针对评估报告的异议是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的。
 

其次,要积极参与。《条例》第20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评估办法》第4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总之,对于房屋评估机构的选定,被征收人是有参与权的,而不能由某一方直接决定。
 

第三,要仔细审视。仔细审视检查报告,找出其中不合理的部分。评估报告常见的不合理或违法的情况有:

1、评估程序不合法。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规定评估机构应当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尊重被征收人的选择权利,但在实践中评估机构往往是由征收部门单方面指定,而未经被征收人同意,这也是最常见的程序违法情形,其次很多评估机构不认真进行实地查勘,往往流于形式,甚至让非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进行查勘,而且查勘记录未经被征收人签字确认,这也是评估报告一重大程序违法点。

2、估价方法不合理。对被征收房屋的估价方法由成本法、市场法、比较法、假设开发法等,不同性质的房屋应当采用不同的评估方法,如房屋属于住宅商品房,则应当采用比较法或市场法,以同类房屋的市场价格为参照作为评估依据更为合适。

3、评估时点的确定。一般情况下,评估机构应以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日作为评估时点。但实践中评估时点远远早于评估报告的出具日期的情况也屡见不鲜,也就出现了以之前的房屋价格对现在的被征收人进行补偿,这当然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侵犯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当然,实际中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不止以上三种,在此只列举了比较常见的几种情形。
 

最后,对结果仍然有异议:在对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了解之后,如果仍然有异议,被征收人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作出该评估报告的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原评估机构收到复核申请后会对被征收人的异议点进行复核,并在十日内作出复核结果。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没改的,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被征收人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要在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十日内还可以向当地的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专家鉴定。
 

拆迁补偿的多少,关系着拆迁之后的所得及生活质量。在征地拆迁中,如果对评估报告或是对拆迁补偿方案依旧不满意,可在法定期限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是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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