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山说法|举报邻居违建,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是否可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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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践中,我们有些人对他人的违建行为或因影响到自己的权利,或因其他原因想要去举报对方违建的行为。对于举报人而言,肯定是希望得到满意的处理或者回复,而实际情况是,有些人对于行政机关的处理并不满意,那么作为投诉人是否可以就行政机关的处理结果去起诉呢?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提起行政诉讼是要以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为前提的。因此,通常情况下,违建举报人是不具有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
而在实践中,邻里关系是比较紧密的。如果是邻居违建造成自己的通风、采光、通行等出现问题,举报人是否可就行政机关的处理结果而提起相应的诉讼呢?
《行诉解释》第 12条第(5)项虽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五)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
投诉人举报违建后对于行政机关的处理不满意想要提起行政诉讼的话,需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还要结合举报的目的进行综合判断。
而对于自身的合法权益,很多人有误解,举个简单的例子说明,如果违建建筑人与举报者相邻,违建建筑人占用公共的道路、或其他土地违规建设,这种情形需要理解为这是对于公共财产的侵权,如因为此种违建举报后想要提起行政诉讼需经过其他人过半数的同意,类似于公益目的的诉讼,主要是因为违建建筑人侵犯的土地并非举报人的个人权利或者说个人利益。反之违建所侵犯的是举报人的土地,这种情形下,举报人可作为利害关系人提起行政诉讼。
那么在实践中,举报违建后,行政机关不处理或者处理的结果不满意,举报人应该怎么办呢?
这个问题需要结合举报的当时的情形以及举报人的目的具体情形具体分析。比如,举报人与侵权人是邻里关系,违建给举报人遮挡阳光或者阻碍通风,举报人可以在举报的同时找相关的行政部门进行调解和协商,即使无法调节,举报人也可就造成的具体损害提起侵权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