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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2022-09-01 17:2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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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正山说法

在征收过程中,我们都听说过信息公开,随着法律知识的普及,很多被征收人也会在利用这一行政程序,但是在申请信息公开的过程中还是会出现各种问题,比如申请的信息不全,信息申请完以后不知道怎么用,甚至有些人根本就不知道怎么去申请。今天,就给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些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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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政府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政府信息公开做了明确的规定。根据条例第二条规定,所谓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不要小看“制作”和“保存”这两个词,很多人都是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时候不知道找那个部门,到处去问,到处去申请,有可能造成申请的信息不对。而如何把握制作和保存机关,则需要根据《行政法》、《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其他法律的规定,以及征收的具体情况等。

 

二、向谁申请?需要什么条件?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机构的主要职责就是承办、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公开指南、公开目录和工作年度报告。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可以由该派出机构、内设机构负责与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也就是说,政府公开政府信息的原则是“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

 

三、怎么申请?

 

根据条例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并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四、答复

 

有申请就一定会有答复,条例对政府信息答复也有严格的要求。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三十六条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五、拒绝信息公开的

如果行政机关拒绝信息公开应该怎么办呢?

 

第一、可以举报。

第二、第二、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起诉。

 

所以,不要担心政府拒绝公开这一步就是失败的,后续的工作无法展开。如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运用的好,可以与争取拆迁补偿相辅相成。很多人在申请信息公开前觉得这一步没有用,这也是信息公开的一个重要作用。只是想要通过自己去实现可能很难,所以还是劝解各位被拆迁人,在利益受损时,即使寻去专业人士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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