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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张心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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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租客:你的拆迁款有我一半

(2022-08-26 17:32:38)
标签:

房产

律师

土地

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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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正山说法

近期,一则新闻报道,一户租客因为在承租屋居住数十年之久,而想要占为己有,并且要求分得拆迁补偿款。新闻一出,一片哗然。最热的评论内容是:赶快去租一个即将拆迁的房屋。虽是一句调侃,但是反应的问题却很真实。那么,房屋拆迁究竟要不要给租客分拆迁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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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确定出租房屋的性质

 

在上海也曾出现了类似的案例。王先生把房屋租给一位租客三年,租赁合同马上到期了,房屋也即将被征收。王先生兴致勃勃的办理拆迁手续。可这时租客不满了,质问房屋拆迁为什么不通知他并与之商量。王先生也是一面道歉,一面解释,并决定退还租客剩余的租金和押金。可租客却执意要分王先生拆迁款的一半,并且振振有词。通过租客的话发现以下几个问题。第一、王先生出租的房屋属于公租房。第二、王先生有其他合法住房。第三、王先生是空挂户。听着租客滔滔不绝的陈述着第一承租人、第二承租人、实质安置对象等专业词汇,一下子把王先生砸蒙了。王先生咨询律师得到的回答是:租客说的不无道理。这下,王先生是彻底慌了。

 

那么租客所说的这些专业词汇是什么意思呢?

 

第一、公租房

 

公租房也就是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国家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进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规定,承租人如果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需要退回公租房,并有可能被处以罚款。在租赁期间,承租人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或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都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但是现在随着政策的改变,一些地区的公租房是可以出售的,只是买卖的条件不同于商品房,所以,关于租客提出的几个关于承租条件的要挟性问题有待于商榷。

 

第二、空挂户

 

空挂户形成的因素有很多,包括但不限于:因长期在外行成、城镇“农转非”形成、挂靠单位形成、婚姻嫁娶形成、“黑户”形成、“口袋人口”形成、其他类型的空挂户。因为形成的原因复杂。在认定集体成员的时候也是错综复杂,但并不是“空挂户”没有任何的补偿,这个需要在实际的操作中去认定和解释。如因此问题而发生纠纷,需要寻找专业的人士给出建议并协助解决。

 

最后是关于租户的经济损失补偿

 

作为租户,在房主的房屋进行拆迁的时候,难免也会连带的造成一些经济损失。如果是经营性质的房屋,在拆迁的时候可能涉及更多的纠纷项目是: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费、装修费和租赁期的其他违约补偿,这些补偿项目需要房主与租户协商达成一致。而如果只是普通住房,也就是搬迁的费用,一般也是房主和租户协商决定,当然这一切的行为都发生在租赁合同期内,如租赁合同期满当另说。

 

关于拆迁,各地政策不同,规划不同,涉及的问题也非常的复杂。所以,不管是被拆迁人还是因为拆迁而利益受损的当事人,发生纠纷时还是要及时的联系专业人员进行咨询和确认,做到心中有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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