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获得拆迁款而假离婚的事件我们都听说过。大家在惊讶之余不免感叹,为了钱真的是五花八门的手段都可以利用。而在实践征收中,这种情况并不稀奇,甚至有过之而无不及,比如因分配不均而引发的家庭矛盾,再比如因一方出轨,其中一方建议少分或者不分的,只有你想不到的。但是这其中也有一种情形,是我们常见的情形,就是,正在离婚的夫妻,在面对征收的时候,究竟应该怎么安置呢
首先来说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取得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依法定事件取得,也就是出生时获得的资格即父母双方其中一方或者双方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另外一种是依合法行为获得,通过加入取得,比如婚姻、收养等。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对所有者所有。
所以,只要是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都依法可以获得征收的补偿。
其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因此若双方自结婚后,一方将户口迁入,则是以合法行为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应该享有被安置的权利。在双方未到相关机关取得离婚证明或者法院并没有判决离婚,那么征收方就会按照被安置对象处理,可以获得被安置的权利。
举个例子:女方自与男方结婚后将户口迁入男方家里。后来双方因感情不好,有离婚的打算,却在没有去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的或者在离婚冷静期届满后没有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证的,村里发生征收行为。这时候对于征收对象的认定不会因双方正在离婚而取消被征收人的资格。之后征收款一次性支付到男方账户。那么此时双方再去离婚,女方也有权要求分得这部分补偿
如果夫妻双方在得到补偿之后选择离婚,则应该根据《婚姻法》对财产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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