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咨询中,经常会有人把征收决定和征收补偿决定混淆,认为两者是一样的概念,其实并不是。
# 01可以作出征收决定的情形
1、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教育、文化、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3、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4、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5、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除此之外,需要注意的是,有关部门需要就征收补偿方案进行公布,并且听取公众的意见。期限不少于30天。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只有经过了以上所有的程序,才能做出征收决定。如果被征收人不符所做出的征收决定内容或者对征收决定有异议,可在60天之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 02征收补偿决定的内容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在这里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01、评估
也就是对被征收人房屋的价值的分析。那么很多人都会说,评估了呀,那么评估机构是你们协商的结果吗?评估机构的选定是由被征收人商议决定的,如果商议不成,少数服从多数或者抽签选定,总之不是由征收方决定评估机构。
02、补偿方式
这也是在咨询中经常会听到的咨询内容,在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律师建议
征收决定和征收补偿决定都是可诉的,所以绝对不要以为他们是一样的东西,他们的内容和作用对被征收人的影响是不一样的。最后,需要提醒所有被征收人的是:实施房屋征收都是先补偿后征收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采取暴力或者威胁手段迫使被征收人搬迁。请所有的被征收人相信法律的力量,懂法,知法,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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