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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详实的征收补偿方案,还能否提升补偿结果

(2022-07-06 15:51:58)
标签:

房产

律师

土地

咨询

维权

分类: 正山说法
在征收中,有很多的程序。对于被征收人而言,补偿方案是这其中最为重要的一个环节,那么一份详实的征收补偿方案是不是这个征收的终局呢?被征收人收到征收补偿方案还有没有可能提高征收补偿结果呢?

这个答案是肯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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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10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第11条进一步规定,市、县两级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由此可知,征收补偿方案是一份针对所有被征收人的普遍性文件,而每一位征收人的情况都不同,无论是法理上来讲,还是从常识上来说,这份补偿方案都不可能具有先天的“权威性”和“不可撼动性”,而国家也没有明文的法律、法规规定该方案就具有统一性。既然《条例》为被征收设置了可以提出意见的权利,政府也可以根据意见修改方案,就说明该方案绝不是终局。实践中,征收方过分强调“方案”的权威性的,说该方案是统一标准、上级规定、法律规定等,通常这些说辞都是为了给被征收人洗脑,而且确实存在部分被征收人被洗脑成功的,有成功的洗脑案例,征收方就有通过成功案例继续加大洗脑力度,从而使更多人稀里糊涂的接受该补偿方案,这里也提醒广大被征收人千万不要被征收方的思路带偏。

 

大家要知道,如果按照征收方的说法,最后得出来的结论就是征收方出具的补偿方案具有权威性且不可更改,而律师则认为其方案可更改,那么是征收方在虚假解读还是律师在说谎呢,法律的权威性和可信度又在哪里呢?

 

恰好在实践中,真的有律师通过司法途径撤销依据补偿方案作出的征收决定,这又说明着什么呢?

 

前后不同的标准、不同的结果都无不在彰显征收方所说的权威性似乎是一个笑话,这种说法的不利影响是使得法律的公信力在被征收人的眼里逐渐降低,大家需要知道征收方提出所谓“权威性”的说法无论从哪个角度上来看都站不住脚。

针对补偿方案是否可以改变,我们还可以举几个例子来看:首先我们来说,每一位被征收人的房屋情况都有所不同,如果普遍适用补偿方案,违建与合法房屋是否进行同一补偿,多建与少建应该依据哪种补偿标准,新建与旧建补偿标准是否一致?这些问题其实是需要实践中专门的去认定和考察,如果都统一适用补偿方案,在实践中公平如何体现呢?其次我们来说每一户房屋的建设标准不同。不同的人选用的建设材料不同,且面积也不完全相同,怎么适用统一的补偿方案呢?这需要征收方进行实际的评估后才能确定每一户的基本情况最终才能最后确定每一户的补偿方案。而这评估机构怎么选?评估程序是否正确?评估员是否有资质?是否保证被征收人的救济途径?这些都会影响最终的补偿结果,岂是一份方案能最终确定的。因此,补偿方案并不具有终局性。

根据有关规定,征收补偿方案要接受有关公众的意见或者组织大家听证,并根据意见进行修改,且最终的方案需要经过公告。被征收人可以做什么呢?面对不合理的补偿方案要积极的提出自己的意见,征收方没有吸取意见,依旧依据征收补偿方案作出征收决定,被征收人要积极的通过复议或者诉讼的方式依法维权,通过司法手段提高自己的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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