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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应当选择最有利于保护被征收人合法权利特别是基本居住权利的补偿方式

(2022-06-23 16:49:03)
标签:

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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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正山研究

【裁判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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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必须公平、合理。行政机关在实施征收补偿过程中,要充分保障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的权利,以实现公平补偿这一基本原则和立法目的。即便双方就补偿问题达不成补偿协议,行政机关也应当选择最有利于保护被征收人合法权利特别是基本居住权利的补偿方式。

由于市、县政府未能以合理的送达等方式充分保障被征收人选择补偿方式的权利,在决定最终补偿方式时又未选取更有利于保障其基本居住权利的方式,市、县政府决定以货币进行补偿的方式有可能导致被征收人居住条件大幅降低,甚至基本居住权利无法得到保障,故一、二审判决责令市、县政府依法以房屋产权调换方式对被征收人予以补偿,并无不当。

【案情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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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阳区政府请求本院依法撤销一、二审行政判决,驳回再审被申请人的起诉。其申请再审的主要事实和理由为:1.二审法院认定再审申请人未以合理的送达等方式充分保障再审被申请人选择补偿方式的权利并导致其基本居住权利无法保障,无事实及法律依据。2.二审判决结果与一、二审认定的事实相矛盾,通过行政判决的形式否定双方都认可的事实,无法律依据。3.再审被申请人提起的诉讼属于重复起诉且已超过起诉期限,对其起诉应予驳回。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依法撤销。

【最高法裁判】

https://p9.itc.cn/images01/20220623/1af0a2be19524b268609d4c83d42f8bc.jpeg

本院认为,本案的核心问题在于济阳区政府是否负有依法为再审被申请人何长春、张爱云安置房屋的职责和义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该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上述规定的精髓在于,补偿必须公平、合理。行政机关在实施征收补偿过程中,要充分保障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的权利,以实现公平补偿这一基本原则和立法目的。即便双方就补偿问题达不成补偿协议,行政机关也应当选择最有利于保护被征收人合法权利特别是基本居住权利的补偿方式。本案中,被征收房屋系再审被申请人唯一的住房,尽管济阳区政府作出的济阳政房征补决字〔2015〕6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对其予以货币补偿,且该补偿决定因再审被申请人怠于行使救济权利而进入强制执行程序,但由于济阳区政府未能以合理的送达等方式充分保障再审被申请人选择补偿方式的权利,在决定最终补偿方式时又未选取更有利于保障其基本居住权利的方式,济阳区政府决定以货币进行补偿的方式有可能导致再审被申请人居住条件大幅降低,甚至基本居住权利无法得到保障,故一、二审判决责令济阳区政府依法以房屋产权调换方式对再审被申请人予以补偿,并无不当。至于济阳区政府提出的重复起诉且超过起诉期限等问题,原审法院已作了阐述,本院予以认可。

综上,济阳区政府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政府的再审申请。

(文章来源:行政涉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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