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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宅基地的问题建议,每个村民都看一看

(2022-06-06 17:12:12)
标签:

房产

律师

土地

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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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正山说法

一、申请宅基地的条件

 

1、年满20周岁的本村村民,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设新房,且缺少宅基地的;

2、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或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等原因需要搬迁的;

3、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4、城镇居民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农村确无住宅的;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1、年龄未满20周岁;

2、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求的;

3、本村村民将原宅基地及地上建筑物出卖、出租、赠与或改为经营场所的;

4、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

三、宅基地是否可以继承

宅基地不能单独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继承。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分离的,所有权属于集体,村民只具有宅基地的使用权,因此不能作为私产处置。但宅基地上房屋属村民个人所有,可以依法继承。

根据自然安资源部的答复和《继承法》的规定,被继承人的房屋作为其遗产由继承人继承,按照房地一体原则,继承人继承取得房屋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而且,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

四、申请宅基地需要提交的材料

1、村民个人申请宅基地的申请书;

2、申请人基本情况;

3、村民委员会或集体经济组织出具的材料

申请人现有的宅基地情况;

对申请人拟发放宅基地的位置、面积、宗地草图等;

村民会议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讨论情况,在村集体公布情况的说明等;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现状图等,并注明拟占用土地类型。

4、属于拆旧建新的,申请人与村委会签订拆旧建新协议书;

5、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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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宅基地不予确权登记的情形

1、所申请登记宅基地使用权用地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除继承以外,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3、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住房的;

4、宅基地权属争议尚未处理结束的;

5、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

6、宅基地经批准后连续两年未使用建设的;

7、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确权的。

六、可以依法收回宅基地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市或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注销其土地使用证或用地批准文件,由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1、为实施村庄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或国家建设征用等原因需要调整或迁建住宅,新房建成后,逾期无正当理由不拆除旧房,退出原宅基地的;

2、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占用的宅基地;

3、因继承房屋等原因造成农村村民一户一处之外的宅基地;

4、因迁移、病故等原因销户而停止使用的宅基地;

5、未按照批准用途使用的;

6、非法转让宅基地的;

七、城镇居民已经取得宅基地的能否确权

1999年前非农业户口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分两个阶段处理;

第一阶段是1982年前《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建设范围至今未扩大,可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第二阶段是1982年至1999年《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时止合法取得的宅地基,按照批准面积登记,超过批准面积的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注明。

1999年之后禁止城镇居民使用宅基地,因此不能确权登记。

八、宅基地建房可以建几层

根据各地出台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一般规定,农村独栋式、并联式或联排式自建住宅不得超过三层,每户住宅建筑面积控制在300平方米以内。建设多层单元式住宅的,每户住宅建筑面积控制在200平方米左右。层高控制应符合当地的实际情况,一般3米左右。对于超过规定层高、面积、层数等,为提高农村登记发证率,可以考虑采用标注方式,对限额以内的面积予以登记,超过限额的予以备注:拆迁时不予补偿,并移交相关管理部门。

(来源:农村农业普法、鲁法行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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