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一旦被强拆,评估报告依何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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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时,评估报告是衡量补偿金额尤为重要的一步,理应按照先评估,再补偿,最后拆除的程序进行,而在实践中,多有因为补偿金额有异议而无法签订协议的,从而导致房屋被强拆。而经过双方的协商也好,诉讼也罢,再次谈论补偿的时间未定,因此在补偿时,应当依据什么样的标准作出评估报告呢?
一、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原则
房屋已经被拆除的,可以参照已经查明的事实和行政相对人提供的原始材料,本着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原则,作出客观且公证的评估报告。
二、考量双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
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做出的评估报告、房屋所有权证、房屋被拆除前的照片等等有效文件,依旧可以作为评估报告的依据。
三、参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规定了评估的方式,比如市场法、成本法、收益法、假设开发法等等,找到适合的评估方式,依据可以作出客观的评估报告。
四、评估低怎么办?
1、申请复核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对被征收人不服评估结果可以采取申请复核评估的救济作出了具体规定,该法第二十条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2、申请专家委员会鉴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二十二条、二十五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鉴定评估报告的评估程序、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选用、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评估技术问题进行审核,出具书面鉴定意见。经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评估报告不存在技术问题的,应当维持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存在技术问题的,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改正错误,重新出具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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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建议】
在拆迁实践中,因评估引起的纠纷远不止作出评估的依据,反而是评估作出的时间节点、评估机构的选择以及评估结果被拆迁人不接受等。被拆迁人应当尤为重视这一环节,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才能保证尽可能顺利的获得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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