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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税收优惠政策 |
很多人都知道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免企业所得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那么具体要怎么操作呢?请细看下文详述。
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免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在实际工作中,企业如何才能享受这项税收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作了进一步规定。纳税人应注意以下几个重点:
享受优惠政策需要具备的条件
国税函〔2009〕212号文件第一条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
(二)技术转让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
(三)境内技术转让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
(四)向境外转让技术经省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
(五)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于上述规定条件,企业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可见,技术转让税收优惠政策不仅适用于内资企业,也适用于符合条件的外资企业。
技术转让所得规定的业务范围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国税函〔2009〕212号文件第二条明确规定,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技术转让收入是指当事人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不属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不得计入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是指转让的无形资产的净值,即该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在资产使用期间按照规定计算的摊销扣除额后的余额;相关税费是指技术转让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有关税费,包括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合同签订费用、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及其他支出。
举例,A公司2008年10月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取得B公司付给的价款1870万元。其中,新型光电离子控制开关技术转让收入1470万元。转让设备、仪器等非技术性收入250万元。与技术转让项目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150万元。经核实,A公司的此项技术的计税基础为410万元,已摊销扣除了90万元。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累计80万元。那么,A公司的技术转让所得=(1870-250)-(410-90)-80=1220(万元)。
综上所述,在计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技术转让所得时,技术转让收入应包括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
境内、外技术转让备案资料不同
国税函〔2009〕212号文件规定,企业发生境内技术转让,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1.技术转让合同(副本);
2.省级以上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
3.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
4.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企业向境外转让技术,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1.技术出口合同(副本);
2.省级以上商务部门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
3.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
4.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
5.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另外,企业还要注意享受税收优惠的具体方式是,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500万元以内的部分,免缴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这里强调的是居民企业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的总和,而不管享受减免税优惠的转让所得是通过几次技术转让行为所获取的。只要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总和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到500万元的,这部分所得全部免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仍以上例为例,A企业2008年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1220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1220-500)×25%×1÷2=90(万元)。
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
2、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者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者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者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应当在同一票上开具。
3、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受理部门】〔办理地点、办理时间、联系电话〕
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址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网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办理时限】
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受理后即时办结。
【报送资料】
1.
2. 技术转让合同复印件(1份);
3. 技术转让开发复印件(1份);
4. 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1份)。
【基本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