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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个人所得税专题 |
资本公积,权益类会计科目,主要用来记录资本溢价和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这个科目本不太常用,但是随着股权投资的日益发展,越来越多的老板也开始了解有资本公积这回事情。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转还是不转,什么时候转,税应该怎么交,这些也都成为了需要考虑的问题。
标准的股权投资,投资协议里通常把投资方用来溢价增资的投资款明确拆分成两部分,一部分计入注册资本,占有股权比例,另一部分溢价计入资本公积,不计算股权比例。如果被投资企业投资前注册资本很小,拿到了大额投资后,账面便会形成大额的资本公积。老板或者企业财务负责人会想,要不要把资本公积转增成实收资本,这样公司注册资本就会变大,看起来也比较好看。
但是这个问题并没有那么简单,不是想转就能转的,税局这关需要过。
先不看税收文件,从常理来说,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这仅仅是一个会计处理的重分类,账面把资本公积调整到注册资本科目,然后工商进行登记就结束了。从法律意义上来说,股东对外承担责任的上限增加了而已,股东并没有获得收益,也没有获得现金流入,好像应该不用交税。这么说也有点道理。但是如果税局和你的逻辑一样,税局就不是税局了。
我们先把股东区分成企业股东和个人股东。
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作为企业投资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因而,企业投资人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这一点上没有很多争议,但是这里所说的企业并不包含有限合伙企业。原因是这个文件所明确的问题是针对企业所得税法的,而2017年最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法的第一条即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而针对个人股东,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的个人所得税是否需要缴纳,问题就没有那么简单。
先看下最早的税局文件。国税发[1997]1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这个税局文件提到了一个概念是“股份制企业”,广义上来说,股份制企业应当包括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有限责任公司。也有狭义的理解为仅仅指股份有限公司。由于没有配套文件再去对“股份制企业”进行界定,于是争议从此开始。尤其是对有限责任公司,交税还是不交,各家众说纷纭。
打补丁
于是接下来,我们看到税局打的这个补丁:
国税函〔1998〕28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中明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补丁是打了,但是问题并没有解决,反而增加了新的争议。这个补丁不仅没有对什么是“股份制企业”进行权威解释,同时又引入了一个新的概念叫做“股票溢价发行”。同样也没有对股票溢价发行做进一步的解释和界定。那么问题来了,股份制企业到底包含不包含有限责任公司?如果不包含,优惠仅仅针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话,那么如果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股份制改制后IPO之前,进行的增资扩股,例如新三板企业,所产生的资本公积算不算“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个人股东对应的那部分转增额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各种文章又是一通分析,各地税局的解释口径也都不一致。
于是继续打补丁。2010年国税总局颁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再次明确:加强企业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管理,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这个同时规定了股权转让要先完税再进行工商登记,平价或者低价转让税局可以核定转让价格的文发了之后,吃瓜群众只听到“要交税!,要交税!”。而这个补丁对于之前文件引起的争议的“股份制企业”以及“股票溢价发行”的概念没有进行任何明确阐释。于是你如果再去打税务热线,问一下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溢价转增注册资本,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得到的答案就是“要交税!,要交税!”。
问题没有解决,补丁依然继续,这一版的补丁上又很贴心地增加了一个可以在五年内延期缴纳的新补丁:
财税[2015]116号《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老的争议没有解决,新的问题继续出现。2013年之后,新三板的热度持续上升。新三版企业的税务问题也争议不断,作为一个挂牌的非上市公众公司,上市公司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比如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的个人所得税差别化优惠政策能否享受。这又成为一个新的问题。
紧接着,国税总局又借着对财税[2015]116号文进行了解释的同时,把新三板公司的税务问题顺带说明了一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第二条:关于转增股本
(一)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并符合财税〔2015〕116号文件有关规定的,纳税人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其他企业转增股本,应及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二)上市公司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转增股本(不含以股票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按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执行。
这个文的核心就是两点:1,未上市未新三板挂牌的有限责任公司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不论形成来源,个人股东一律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是高新技术企业,在备案的前提下可以分五年缓缴。2,新三板公司参照上市公司,享受差别化优惠政策,即: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至此,很多文章评论说,80号文之后,资本公积转增的个税之争终于一锤定音。但是现实情况没有那么简单,虽然国税公告[2015]80号文间接地对始作俑者的国税发[1997]198号中“股份制企业”的定义限定为上市公司和新三板企业。但是同时并没有对“股票发行”进行限定。
在实践中,很多新三板企业是股份制改制后定增,同时挂牌。那么定增款到账,定增的工商登记完成,获得股转公司挂牌同意函,以及正式挂牌。这几个时点是不一致的。那么新三板公司究竟从哪个时点开始享受等同于上市公司的差别化优惠政策,这也是一个问题。挂牌同时定增的新三板公司,定增的实际完成时点早于正式挂牌日期的,定增溢价算不算“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各地的税局又要见仁见智了。
同时对于有限合伙企业作为股东的情况,公司资本公积转增,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似乎也没有明确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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