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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财税实务视野 |
来源:华政税务
作为非金融企业之间调剂富余资金的合法渠道,委托贷款为缓解集团企业内部各单位之间的资金周转压力发挥了积极作用。委托贷款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一项委托贷款业务至少涉及三方主体,即资金提供方(委托人)、银行等金融机构(受托人,以下简称“银行”)和资金需求方(借款人)及两层关系,即委托代理关系和资金借贷关系。那么,在委托贷款业务中签订的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以及如何缴纳印花税?在实际执行中,大家对这个问题的理解和把握一直存在分歧。今天,华政小编就来探讨一下这个问题。
委托贷款合同的签订形式主要有两种:
一种是签订两个双方合同,即资金提供方与银行签订委托合同、银行与资金需求方签订借款合同,两个合同分别约定委托贷款业务的委托代理关系和资金借贷关系。
另一种是签订一个三方合同,即资金提供方、银行、资金需求方三方签订委托贷款合同,一个合同里分别约定资金提供方与银行的委托代理关系及银行与资金需求方的资金借贷关系。
那么,在这两种合同形式下,印花税分别该怎么缴纳呢?
1、签订两个双方合同的印花税分析
(1)资金提供方与银行签订的委托合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以下简称“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四条规定,在代理业务中,代理单位与委托单位之间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凡仅明确代理事项、权限和责任的,不属于应税凭证,不贴印花。
资金提供方与银行签订的委托合同属于上述委托代理合同,因此不需缴纳印花税。
(2)银行与资金需求方签订的借款合同
根据国税发[1991]155号第六条规定,凡委托金融单位贷款,金融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借款合同应按规定办理贴花。
因此,银行与资金需求方均需按“借款合同”依借款金额的万分之零点五缴纳印花税。
2、签订一个三方合同的印花税分析
对于三方委托贷款合同是否缴纳印花税以及如何缴纳印花税,目前在实务中存在较大争议。主要有三种不同的观点:
观点一、三方均应贴花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
此观点认为,三方委托贷款合同属于有金融机构参与的“借款合同”,且三方当事人各执一份,因此三方均需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观点二、三方均不用贴花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及其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第八条规定,印花税征税范围内的借款合同是指银行及其它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此观点认为,三方委托贷款合同虽有金融机构参与,但资金实际是由资金提供方贷给资金需求方并向其收取利息,金融机构仅作为中间通道并收取手续费,因此,三方委托贷款合同实质体现的是非金融企业之间借贷关系。同时此观点认为,国税发[1991]155号第六条规定的委托贷款需办理贴花的合同,针对的是金融机构与资金需求方之前签订的两方合同。因此,三方委托贷款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资金提供人、银行及资金需求方均不需缴纳印花税。
观点三、资金提供方不贴花,银行和资金需求方贴花
此观点认为,三方委托贷款合同实际上约定了两个事项,即委托事项和贷款事项,分别体现资金提供方与银行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以及银行与资金需求方之间的资金借贷关系,因此从本质上与两个双方合同没有区别。并且国税发[1991]155号第六条规定主要明确委托贷款业务中的纳税义务人,并未限定合同的签订形式。因此,三方委托贷款合同约定贷款事项的当事人,即银行和资金需求方需按国税发[1991]155号第六条规定缴纳印花税。
该观点的印花税纳税精神与签订两个双方合同的情形是一致的。
华政小编观点:
在签订三方委托贷款合同的情况下,华政小编倾向于观点三。也就是说,根据相关税收法规规定,在委托贷款业务中,无论是签订两个双方合同还是签订一个三方合同,资金提供方作为委托人均不需缴纳印花税,而银行和资金需求方作为资金借贷关系人均需按规定缴纳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