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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是否可做研发费加计扣除?

(2017-11-22 20:27:20)
标签:

杂谈

分类: 税收优惠政策

来源:第一财税

股权激励是一种通过经营者获得公司股权形式给予企业经营者一定的经济权利,使他们能够以股东的身份参与企业决策、分享利润、承担风险,从而勤勉尽责地为公司的长期发展服务。

现代企业理论和国外实践证明股权激励对于改善公司治理结构,降低代理成本、提升管理效率,增强公司凝聚力和市场竞争力起到非常积极的作用。股权激励的常用模式包括股票期权、虚拟股票、限制性股票、员工持股和管理层收购。

今天小编就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 )文的内容,讲述非上市公司三种股权激励方式递延纳税:股票(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

股权激励可以递延纳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文规定: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主体)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

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转让时股权取得成本的计算

1.股票(权)期权取得成本按行权价确定

2.限制性股票取得成本按实际出资额确定

3.股权奖励取得成本为零。

享受递延纳税政策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1.属于境内居民企业的股权激励计划。

2.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未设股东(大)会的国有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应列明激励目的、对象、标的、有效期、各类价格的确定方法、激励对象获取权益的条件、程序等。

3.激励标的应为境内居民企业的本公司股权。股权奖励的标的可以是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其他境内居民企业所取得的股权。激励标的股票(权)包括通过增发、大股东直接让渡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合理方式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权)。

4.激励对象应为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的技术骨干和高级管理人员,激励对象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本公司最近6个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的30%。

5.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自行权日起持有满1年;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解禁后持有满1年;股权奖励自获得奖励之日起应持有满3年。上述时间条件须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列明。

6.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至行权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0年。

7.实施股权奖励的公司及其奖励股权标的公司所属行业均不属于《股权奖励税收优惠政策限制性行业目录》范围(见附件)。公司所属行业按公司上一纳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比最高的行业确定。

股权激励是否属于劳动报酬?

股权激励是一种通过经营者获得公司股权形式给予企业经营者一定的经济权利,使他们能够以股东的身份参与企业决策、分享利润、承担风险,从而勤勉尽责地为公司的长期发展服务。

那么股权激励是否属于劳动报酬?股票期权激励的属性直接影响到争议处理和权利救济。从实质来看,股票期权激励是以股票形式对长期的特定绩效提供奖励的一种薪资计划,属于可变薪酬。

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证监公司字[2005]151号)第28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建立完善的议事规则,其拟订的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的规定:“员工行权时,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指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的差额,是因员工在企业的表现和业绩情况而取得的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000年修订的《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对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专业技术人员除支付货币工资外,还可以采取年薪、利润分成、股权期权等分配方式。”

股权激励是否可做研发费加计扣除?

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的规定:“股权激励的对象激励对象应为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的技术骨干和高级管理人员。也符合现实中多数研发创新企业核心人员多数为技术骨干。”

政策原文: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第四条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八)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结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政策,符合条件的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可以列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那么对应的股权激励也是作为其中的一种研发费用,可以再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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