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处理
(2014-12-25 13:01:11)
标签:
财经长期股权投资政府补助资产权责发生制 |
分类: 税收政策解读 |
适用于会计处理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税法规定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需纳税调整项目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填报会计处理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税法规定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的会计处理、税法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新增明细附表 (时间性差异)
租金收入
1.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对于经营租赁的租金,出租人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确认为当期损益;其他方法更为系统合理的,也可以采用其他方法。
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
税: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 。
会:分期收款销售符合实质性融资性质的,可在销售成立时一次确认销售收入,且以公允价值(分期收款总额的现值或商品采用一次性付款时的售价)确认收入金额。
政府补助收入
会: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但是,按照名义金额(1元)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收到与收益相关补助时:
发生支出时:
分摊递延收益,结转营业外收入:
税:政府补助,对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政府补助收入,直接按照不征税收入进行调整,符合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填报A105040《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涉及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资产,其折旧、摊销额不得税前扣除,填报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情况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以长期股权为例—初始取得
税:
《条例》56条 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会:
合并取得:1、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初始投资成本=合并日取得被合并方最终控制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的份额,企业合并有关的费用计入管理费用。
非合并取得: 1、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直接相关的费用、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基本无差异)。
以长期股权为例—持有期间
税:
《条例》71条 投资资产,是指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形成的资产。
《条例》17条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放取得的收入。
会:
成本法核算:1.投资时: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量。
权益法核算:
以长期股权为例—处置
税:
《条例》71条: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会:
企业持有长期股权投资的过程中,由于各方面的考虑,决定将所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的股权全部或部分对外出售时,应相应结转与所售股权相对应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出售所得价款与处置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确认为处置损益。